在亚非拉开拓新钱景(下) 用新型投融资主体实现多赢
■黄剑辉
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具有强烈的基础设施发展意愿和巨大的资金需求,但现有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对于构建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型投融资主体“基础设施发展公司”,笔者有这样一些思路。
运营及管理模式
在模式上,可依据国际法及有关国家公司法,参照中国各级政府设立“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平台公司”的模式,借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欧美发达国家大量建立合资公司的经验,以及中国、新加坡在国家战略层面合资、合作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成功经验;结合亚非拉各国实际,由中资企业以美元或人民币现金投资发起设立,亚非拉国家政府授权企业(机构)以现金或矿产资源入股,欧美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也可以现金或在当地控制的资源适当参股。由此打造一个中国与亚非拉国家推进基础设施合作的战略性、公司化、市场化平台。
在管理上,可借鉴中国与新加坡合作推进苏州工业园的管理模式。引入多级政府协调机制,从政府层面就资源抵押及授权开发、基础设施规划及委托代建、财税优惠政策、信用增级等难点问题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共识,并由作为执行层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同时负责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及还款等,实现“借、用、管、还”一体化运作。
在风控机制方面,则通过将高收益的资源产业与低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至公司化的同一法人,并将政府明确抵押给金融机构的资源授权基础设施公司,开发后获得还款现金流;从而突破由于政府负债高、偿还能力弱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身周期长、回报低、还款现金流不足导致的融资难瓶颈。还可尝试通过东盟、非盟等多边机构或有关国家议会以法律法规确认的方式,授权设立公司并授权将有关矿产抵押给中资金融机构,从而避免政党更迭导致的风险。
具体运行机制
以非洲为例。公司设立的目标是,促进非洲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使非洲拥有的资源潜力转化为实际的发展能力,促进非洲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司以服务非洲政府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为需要,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相结合,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总部设在非洲国家。
在股本总量及股东结构上可有如下尝试。(下文涉及金额及股比仅为示例)初期注册股本暂按30亿美元(约19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工程需要,分年到位,第一年可考虑先到位3亿美元)考虑,中非双方各占50%。“中资企业联合体”(含央企及民企)以现金15亿美元(约95亿元人民币,第一年可考虑先到位1.5亿美元,为加快公司设立进程,试点阶段该1.5亿美元也可考虑由商务部主管的外援资金中列支,授权中资机构持有)入股,非洲政府授权企业以相当于15亿美元(约95亿元,第一年可先到位1.5亿美元)的已探明资源(铁矿、煤矿)开采权入股。如用铁矿入股,15亿美元约相当于1500万吨,1.5亿美元约相当于150万吨。
要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可考虑按15人)、监事会,可吸收外部专家担任独立董事;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设置资产负债率指标最高限,防止过度负债。董事长、总裁可由中方双方轮流委派人员担任。公司设立后,首先由其下属的资源开发公司或实体,运用现金(含资本金及银行贷款资金)进行非方用于入股资源及政府授权用于银行贷款质押资源的开发,形成的矿产品通过事先与中方订立长期供货合同(价格可参照国际市场适当优惠)的方式出售给中方(也可酌情商定部分矿产在其国内市场销售或出口至其他国家),入股资源出售后获得的货款进入公司设立在中方金融机构的“公司账户”;质押资源开发后获得的货款进入非洲政府授权机构(财政部等)设立在中方金融机构的“政府账户”。
公司可同步启动非方发展规划中优先关注、委托公司代建的电厂、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工作,所需资金由公司资本金及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形成的资产先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
可形成矿产开发、出售后形成的“政府账户”资金的运用机制,以及基础设施建成后的兑价、交割机制。资金首先用于向公司支付开采综合成本(按照“年实际开采直接成本+年银行贷款利息+年合理利润”的方式计价,并确定每年应支付总额),再用于按照国际通行的BT、BOT原理从公司收购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权),收购价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决算核定直接成本+银行贷款利息+事先设定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当非方只收购部分股权时,公司可继续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
公司从“政府账户”获得的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收益资金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回购款项,首先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公司设立初期矿产开发尚未形成现金流,公司贷款利息可先由公司用自有资金垫付),剩余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和分红。公司利润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政府账户”资金用于支付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利润;二是回购委托公司代建的基础设施资产时,所支付的价格中包含的合理利润。公司利润可设定50%以上用于分红;另50%用于公司发展,成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合理利润率、分红率应事先由中方与非洲国家双方商定相关规则。非方分红资金,可直接进入“政府账户”,用于还本付息等。
公司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应给予适当优惠。公司发展壮大后,可积极申请在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存续时间或中方与非洲国家双方合作期限,可事先设定,并可根据中国、非洲国家双方合作进展情况协商进行调整。必要时,经双方协商,中方或非方均可按市场公允价将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对方。非方对中方获得的分红资金,应予自由汇出政策。
可行性及成效分析
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合资设立“基础设施发展公司”的方案,融合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多方面成功经验,考虑了政府、企业、银行各方的利益和诉求,发挥了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各自的比较优势,能够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和可持续发展。实施时,可根据不同国家情况,邀请欧美企业及世行等国际机构参与,以开放型思维整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可望实现有关各方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
从中国政府角度来看,该模式一是有利于履行中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责任,促进亚非拉国家发展和欧美国家走出危机,加强中国与亚非拉国家的友谊,提升中国软实力;二是有利于实现中国外需结构性调整(由欧美日转向亚非拉),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资本(外储及人民币)、技术、管理、中低端产能“走出去”,为庞大施工能力、基础设施相关产业制造能力寻找到广阔市场空间;三是有利于拓展外储运用渠道,提高外储收益率;四是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从中国企业角度看,该模式有利于争取项目、锁定资源,发挥各自优势,整合国内资源,避免恶性竞争。
从金融机构角度分析,该模式能够提升对国内外高端客户的影响力,实现在亚非拉国际业务跨越式发展,能够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站在亚非拉国家政府的角度讲,该模式能够在不增加其本国债务总额的前提下,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问题,有利于未来经济腾飞;通过合资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司,引入中国的规划能力、资金实力、先进设计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自身造血能力,使其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实际的发展能力;有望增加大量就业机会,促进政局稳定。
(作者为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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