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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国家渐行渐近

作者:聂日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4-10-11 00:16:00

摘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为《预算法》修正案成为exe文件开了一个好头,为《预算法》助力中国转型成为预算国家迈好了第一步,预算国家渐行渐近。

预算国家渐行渐近

聂日明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这是继10月2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后的第二个相关政策。《决定》明确了要划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要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从完善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七个方面逐项落实《预算法》的规定。
    8月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历时十年的修法进程,通过四次审议,终获通过。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历史上,只有《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才有“四审”的待遇。作为一项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法律,立法过程的艰难,也从一个侧面显示《预算法》所涉事体之大。
    新修订的《预算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包括立法宗旨、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的力度、预算监督等方面,基本达到了社会此前的期望。在放开地方政府发债、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也做了很多市场此前热烈期盼的改动。一直为《预算法》的修订奔走、呼吁的蒋洪、韦森、李炜光等专家认为,本轮《预算法》的修订是在现有政治框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准,评价不可谓不高。
    然而,再好的《预算法》也只是txt(文本文档格式)文件,要成为exe(可执行文件格式)文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当其冲是如何落实《预算法》,把法条中的文本变成可执行的法律。国务院新发布的《决定》起到的作用就是落实《预算法》。
    单从文本来看,《决定》落实的力度还要超出预期,《预算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决定》都有提及,还有不少亮点。首先是弱化预算收入的概念。现代预算国家中,预算指的就是预算支出,而收入只能预测,无法预算。《决定》明确“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消除了收过头税的制度基础。
    其次,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弱化政府性基金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政府控制下的资金支出尽可能地纳入到一般公共预算,而一般公共预算受法律的约束更强,账本更容易得到公共的监督。这种迹象也体现在转移支付的改革方向上,“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这将有力地约束中央政府部门的权力,把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中。对财政收入超收的资金使用规范也是如此。
    对公众和传媒来说,新《预算法》在预算公开上做的是比较到位,政府支出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公开到“款”、项目支出公开到“项”;决算编制中,所有政府支出都按功能分类公开到“款”,均为最详细的一级。《决定》中更加大“三公”经费的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可以说,《决定》为《预算法》修正案成为exe文件开了一个好头,为《预算法》助力中国转型成为预算国家迈好了第一步,预算国家渐行渐近。但现行《预算法》以及《决定》未解决的问题也很多。总的来说是两条: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央地事权分割,其解决的成效决定着中国向预算国家转型的成败。
    《决定》明确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除了编制、执行预算以外,管理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差额部分——财政盈余和赤字,财政部门根据中长期预算规划,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用盈余冲销赤字或者发行公债、扩大赤字,充当的是国家财务总监(CFO)的职责。但《决定》甚至《预算法》都没有说清楚:财政支出是由谁决定的,税种、政府性基金是由谁决定征收?
    政府之财源于纳税人,因此由立法机关界定政府的事权,测算预算规模,据此增减税种,量入为出,这就是现代预算国家的概念。《决定》虽然明确要“划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强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也要求“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取消、压缩或零增长。但人大在预算编制、修改及否决等方面的权力还是太小,无法制约政府扩张的冲动。
    至于税收法定,则更遥远。现有的二十余个税种,只有三个税种是法律确立地位的,增值税等几个大税种都是由行政法规征收的,更别提为数庞大的政府性基金。这种环境下,要达到《决定》所说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根本不现实。即使能治得了标,也治不了本。
    另外,综合近些年的财税改革和财税收入格局,我们可以看到强中央、弱地方的收入格局已然形成,近年力推的营改增更是加强了中央的财权。《决定》要求“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趋势。《决定》要求“在明确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现有格局下,央地事权关系的调整完全取决于中央的思路。考虑到中央的政策多数是由地方执行的,在复杂多样的地方特色下,中央要完成这一任务,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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