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司法面临抉择
摘要:20年前,《国务院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开创了中国证券法治化的里程碑。今天,《证券法》正在进行修改,资本市场面临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从过去国有资本为主的上市变为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主的上市,资本市场开始国际化,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中国证券法治与监管政策也应该随之调整。
金水
20年前,《国务院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开创了中国证券法治化的里程碑。今天,《证券法》正在进行修改,资本市场面临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从过去国有资本为主的上市变为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主的上市,资本市场开始国际化,国际投资者进入中国,中国证券法治与监管政策也应该随之调整。过去国有资本上市为主体的父爱式发行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彻底的改变,《证券法》修改需要突出市场公平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4月22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发起,《华夏时报》、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中国证券法治化20周年论坛在北京大学凯原楼举办,群贤毕至,名家云集。在这次论坛上,有法学专家呼吁废除《国务院股票发行管理暂行条例》,让它回归历史长河,这是对资本市场法治化最大的贡献。一部法律和规定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和生命周期,需要果断清除那些不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法规。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注意到,资本市场投资者回报与学历不成正比例,高学历炒股亏损更多,博士亏损最多,硕士次之,这一方面说明他们对风险的忽视,另一方面也说明股市不是按照规则来运行,它像一座冰山,真正的主体是潜伏在水面下的部分。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呼吁资本市场需要注重私权的保护,现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行政前置程序,往往是行政处罚在前,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上缴国库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即使得到法院支持,可能也得不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取消证券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也要考虑投资者滥诉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当时考虑你没有相应的证据,不能随便乱告;投资者在经过行政处罚,或者形式判决以后可以起诉。多年来学术界包括监管部门也在呼吁取消前置程序,会不会引起诉讼爆炸,这是我们考量的因素。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在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构建良性资本形成机制,将各种资金转化为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这不但是我们资本市场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在制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时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提出,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经验基础上,建立起赔偿在内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特别通过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完善符合证券市场特点的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机制安排。对投资者补偿制度安排,前不久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采取的一些执法措施有借鉴意义,下一步证券法需要修改完善一些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经过20多年发展,资本市场改革已经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期待着一部适应国际化和中小企业上市、维护市场公平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罕见地一直坚持到论坛结束,她注意聆听每位发言人的声音,并与参会的人员交流意见,一同吃自助午餐,作为资本市场“一姐”,宋丽萍展示出随和亲切的形象,她参与了早期资本市场的筹建,见证了中国证券法治化20年的历史。
宋丽萍在这次论坛上发表了重要观点,力挺中小投资者保护,并不违背市场公平和股东平等原则。她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资本多数决原则被绝对化,以至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有效的法律救济。经常有人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遏制大股东权力等同起来,将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保护对立起来,在实践中是误导有害的。在中国现阶段,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给予中小投资者优越于大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是回归正常投资者权益的常态,是保障各种法律中赋予投资者的各种正当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分红权、提案权、表决权、司法救济权,是为中小投资者行使上述权利创造更为宽松、便捷、有效的环境与条件。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当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肆意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能够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效率。我国最需要的是公司治理环节中小股东的事前和事中参与机制。”宋丽萍说。
资本市场从诞生起就是一个为企业融资服务的市场,在中国证券法治化2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法学专家都从不同角度关注《证券法》的修改和投资者保护的问题,甚至有专家提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重塑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作者为本报编委)

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