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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杠杆时代来临

作者:任家河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3-23 00:16:00

摘要:继招商、广发、中信巨额债务融资的计划之后,国信证券在3月12日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材料,这是证监会允许扩大债务融资工具之后的第一家次级债券发行申请,非上市证券公司次级债发行的通道从此将被打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任家河 北京报道
    券商融资高潮迭起。
    继招商、广发、中信巨额债务融资的计划之后,国信证券在3月12日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的相关材料,这是证监会允许扩大债务融资工具之后的第一家次级债券发行申请,非上市证券公司次级债发行的通道从此将被打通。
债务融资解后顾之忧
    中国证监会3月4日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解决券商资本不足、融资难等制约券商发展的资金问题。
    《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和收益凭证进行融资,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而且允许证券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这意味着,券商的融资渠道将得到显著增加。
    第一创业证券创新资产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总监黄先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这次征求意见稿既加快了公司债、次级债的发行又增加了收益凭证这个新工具,对券商债务融资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前,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这些方式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此,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推出新的融资工具。”证监会在《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中这样写道。
    而对仍在排队等待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说,不能发公司债,收益凭证也是一个新的概念还无人尝鲜,次级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至于其发行规模和发行对象,国信证券相关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次级债还没有获得证监会的正式受理,所以很多方面都有不确定性,现在也不能准确判断。
    自2012年创新大会以来,证券公司对资本的渴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程度,资金密集型的资本中介业务,成为各家券商的重点发展方向。单是蓬勃发展的融资融券,就要求券商有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自有资本才能满足。
    北京一家未上市的、资本不足的大型券商就深受其困。这家券商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融资融券的客户需求仍然很旺盛,但我们自己没那么多资金,无法满足客户的需要,所以我们融资融券的业务已经到了瓶颈期。”
    再加上约定式购回、即将开展的做市商制度等,资金对券商的重要性愈加显著。正因为如此,上述券商一直在积极准备上市事宜,希望能够借此打开融资渠道。
收益凭证提高经营杠杆
    比融资渠道畅通更加难得的是,公司债、次级债、收益凭证等融资工具将极大提高券商的经营杠杆。
    过去很多年,证券公司经营杠杆非常低,证券公司既不能贷款又缺少其他的融资工具,只能利用自有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但是证券公司本身作为金融企业,是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的企业,比如说银行的杠杆就非常高,国外投行的杠杆也达到数十倍,而我国券商的经营杠杆在过去只有2倍左右,在缺少融资工具的情况下,对于券商的长远发展不利。”黄先智表示。
    收益凭证的出现,将彻底改变这一尴尬现象。
    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举例说,证券公司发行一个产品,这个产品可以挂钩沪深300指数,3个月之后,如果沪深300指数涨到10%,证券公司就给凭证的持有人6%的收益率。收益凭证是一个集合化产品。黄先智解释说,实际上,是说证券公司可以挂钩各种各样的标的发行产品,以证券公司信用作为投资者收益支付的保证。
    之所以提升经营杠杆,是因为收益凭证没有规模上限,不受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净资本或者净资产的限制。如国债回购不能超过注册资本金的80%,短期融资券不能超过净资本的60%,计入净资本的长期次级债不能超过净资本的50%,公司债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
    也正因为此,中金公司行业研究员黄洁评价收益凭证是证监会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助力券商提升杠杆的债务融资工具,并预计中国券商的最高杠杆上限本身很快将由目前的6倍提升至11倍。
券商踊跃发债
    证监会政策红利不断涌现,但受益最大的,当属走在金融改革前沿的上市券商。这次获批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样也不例外。
    《暂行规定》中涉及到的公司债、次级债和收益凭证3种产品中,只有上市公司能发公司债。另外两个次级债和收益凭证,虽然没有对券商的净资本和级别进行限制,但中小券商要想发出来,也绝非易事。
    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内只有公司债是成熟的债务融资工具。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的第三天,招商证券就成功发行100亿公司债券,成就上市券商公司债券第一单。其中,3 2年期品种最终发行规模为30亿元,5年期品种15亿元,10年期品种55亿元。
    招商证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12年11月19日报会到发行成功,前后历时仅3个月时间,堪比市场上任何一种融资方式的发行效率。
    招商证券在3月7日的公告中称,100亿元公司债的发行开创了证券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新途径,为资本市场树立了证券公司融资标杆,成为公司债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此之后,广发证券120亿元公司债,中信证券400亿元债务融资,国信证券次级债也在陆续启动,中国证券行业融资困局将逐渐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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