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社员证 求了三十年
摘要:不公平的财富分配令宁波这些外来菜农无法接受,不断的上访和维权行动延续了6年之久。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11月26日,叶柳青和他的5个同伴再次来到北京。为了那一个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这些从外地到宁波种菜的农民,不知道伤心了多少次。
“我们在宁波种菜近30年,早已获得宁波户籍,现在却无法享受到与世居村民一样的安置费、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叶柳青说,从2006年开始,他们不断诉讼和上访,但至今一直被排除在村经济合作社大门之外。
土地增值引发利益分配鸿沟
这是一个随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悲剧。
叶柳青的老家是浙江临海,1984年他来到宁波江北区庄桥街道童家村。当时,宁波大量农地无人种植,宁波市政府发出号召,广邀外地种田能手支援宁波。与叶柳青一起背井离乡的,还有浙江台州的三门、温岭和温州的永嘉、乐清等地农民。
据当地官方2004年的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大约有11000多户、31000人跨区到宁波种菜耕田,而种植大户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鄞州区、江北区农村。
宁波肥沃的土地、适宜的气候适合蔬菜种植,这些农民和他们的菜地,成了越来越繁华的宁波的“菜篮子”。叶柳青说,当时的政府让他们落了户,安了家。
在叶柳青所在的童家村,外来的菜农比当地的村民还多。按照政府当年的规定,这些融入当地的外来农民,5年后即成为当地村民,户籍皆迁到了宁波。与世居村民一样,外来的他们向村里缴纳了公共积累,还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工劳动。
叶柳青说,当时的村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主任表示,他们(外来农民)已经是合作社社员。不过,直到2003年后土地大幅增值,外来菜农即将分享当地土地征地补偿时,他们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
据介绍,在这批数万人的外来农民中,大部分人取得了在宁波当地农村的户籍,成为当地的村民。但这部分人中,很多不被认可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社员。由此,他们只能享受社员(世居村民)所得的30%,包括安置费、生活补贴、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积累等。
不公平的财富分配令宁波这些外来菜农无法接受,不断的上访和维权行动延续了6年之久。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菜地被征用。最近几年,因外地菜农的菜地被占以及与世居农民的利益分配纠纷引发的上访,成为宁波江北区和鄞州区最主要的维稳压力。
“从我们律所接办的案件来看,鄞州区政府的处置效果比江北区要好得多。”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表示,他承接了多起宁波菜农的诉讼,目前仍未得到安置的多集中在江北区,其中还有案件成为刑事案。
社员资格之争
不久前,宁波江北区政府特别安排了一场与维权菜农的沟通会。
据了解,当天参加沟通会的有宁波江北区政府信访办、农水局、法制办、人大、政法委、庄桥街道、童家村负责人。维权村民提出,外来菜农应该与当地社员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征地补偿。不过,世居村民却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这些外来农民虽然入籍,但并未按要求完成入社手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员,他们不愿意这块蛋糕被外来人分享。
以童家村村支书陈龙为代表的人士表示,按照2008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入社必须有三个条件:村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缴纳一定额度的公共积累,而外来菜农没有提出书面申请。
对此,叶柳青等人予以驳斥。他们拿出1993年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说,按照第九条规定,户籍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
他们还拿出一份2003年缴纳公共积累的证明材料说,按照有关规定,外地菜农缴纳公共积累在前,不能适用2008年版的《条例》,而应依照1993年版的《条例》执行。这一说法获得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同,“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叶柳青的遭遇比较罕见。”王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政策规定,叶柳青这些缴纳了公共积累的人,完全应该入社,与世居村民一样享受社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学者指不应区别对待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看来,这些在历史特定时期入籍宁波的移民群体,缴纳了迁户费、公共积累、履行了村民义务后,应该和世居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的待遇。
对于适应法律问题,杨帆、王海光等一致认为,有关方面以2008年生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范外地菜农权利问题,是适用法律不当。一般而言,新法不理旧事,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
上述教授表示,根据1993年生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只要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自己愿意都可以成为社员,除了年龄条件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更无需其他社员的同意。
事实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2008年在对《条例》修订做说明时表示,启动对《条例》的修改,是因社员和村民身份发生变化,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个村中,社员和村民的身份基本合一,因此长期以来实行以户籍来界定社员资格。“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前述教授表示。
对于外来菜农与世居村民在土地补偿等利益分配上的区别,王令认为违背法律精神。他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用是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经济补偿,并没有把失地农民区分成本地村民和外来移民。
对于外地菜农的诉求,宁波江北区信访局副局长张红燕表示同情和理解。不过,她强调,由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即使政府同意,最终这一涉及利益分配的大事,还得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王令对此表示,外来菜农的移民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曾为宁波农业和菜篮子发展作出了贡献,政府应该以历史的眼光,采取创新的办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11月26日,叶柳青和他的5个同伴再次来到北京。为了那一个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这些从外地到宁波种菜的农民,不知道伤心了多少次。
“我们在宁波种菜近30年,早已获得宁波户籍,现在却无法享受到与世居村民一样的安置费、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叶柳青说,从2006年开始,他们不断诉讼和上访,但至今一直被排除在村经济合作社大门之外。
土地增值引发利益分配鸿沟
这是一个随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悲剧。
叶柳青的老家是浙江临海,1984年他来到宁波江北区庄桥街道童家村。当时,宁波大量农地无人种植,宁波市政府发出号召,广邀外地种田能手支援宁波。与叶柳青一起背井离乡的,还有浙江台州的三门、温岭和温州的永嘉、乐清等地农民。
据当地官方2004年的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大约有11000多户、31000人跨区到宁波种菜耕田,而种植大户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鄞州区、江北区农村。
宁波肥沃的土地、适宜的气候适合蔬菜种植,这些农民和他们的菜地,成了越来越繁华的宁波的“菜篮子”。叶柳青说,当时的政府让他们落了户,安了家。
在叶柳青所在的童家村,外来的菜农比当地的村民还多。按照政府当年的规定,这些融入当地的外来农民,5年后即成为当地村民,户籍皆迁到了宁波。与世居村民一样,外来的他们向村里缴纳了公共积累,还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工劳动。
叶柳青说,当时的村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主任表示,他们(外来农民)已经是合作社社员。不过,直到2003年后土地大幅增值,外来菜农即将分享当地土地征地补偿时,他们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
据介绍,在这批数万人的外来农民中,大部分人取得了在宁波当地农村的户籍,成为当地的村民。但这部分人中,很多不被认可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社员。由此,他们只能享受社员(世居村民)所得的30%,包括安置费、生活补贴、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积累等。
不公平的财富分配令宁波这些外来菜农无法接受,不断的上访和维权行动延续了6年之久。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大量的菜地被征用。最近几年,因外地菜农的菜地被占以及与世居农民的利益分配纠纷引发的上访,成为宁波江北区和鄞州区最主要的维稳压力。
“从我们律所接办的案件来看,鄞州区政府的处置效果比江北区要好得多。”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表示,他承接了多起宁波菜农的诉讼,目前仍未得到安置的多集中在江北区,其中还有案件成为刑事案。
社员资格之争
不久前,宁波江北区政府特别安排了一场与维权菜农的沟通会。
据了解,当天参加沟通会的有宁波江北区政府信访办、农水局、法制办、人大、政法委、庄桥街道、童家村负责人。维权村民提出,外来菜农应该与当地社员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征地补偿。不过,世居村民却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这些外来农民虽然入籍,但并未按要求完成入社手续,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员,他们不愿意这块蛋糕被外来人分享。
以童家村村支书陈龙为代表的人士表示,按照2008年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入社必须有三个条件:村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缴纳一定额度的公共积累,而外来菜农没有提出书面申请。
对此,叶柳青等人予以驳斥。他们拿出1993年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说,按照第九条规定,户籍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
他们还拿出一份2003年缴纳公共积累的证明材料说,按照有关规定,外地菜农缴纳公共积累在前,不能适用2008年版的《条例》,而应依照1993年版的《条例》执行。这一说法获得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同,“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叶柳青的遭遇比较罕见。”王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政策规定,叶柳青这些缴纳了公共积累的人,完全应该入社,与世居村民一样享受社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学者指不应区别对待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帆、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看来,这些在历史特定时期入籍宁波的移民群体,缴纳了迁户费、公共积累、履行了村民义务后,应该和世居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的待遇。
对于适应法律问题,杨帆、王海光等一致认为,有关方面以2008年生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范外地菜农权利问题,是适用法律不当。一般而言,新法不理旧事,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
上述教授表示,根据1993年生效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只要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自己愿意都可以成为社员,除了年龄条件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更无需其他社员的同意。
事实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2008年在对《条例》修订做说明时表示,启动对《条例》的修改,是因社员和村民身份发生变化,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个村中,社员和村民的身份基本合一,因此长期以来实行以户籍来界定社员资格。“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前述教授表示。
对于外来菜农与世居村民在土地补偿等利益分配上的区别,王令认为违背法律精神。他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明确规定,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用是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经济补偿,并没有把失地农民区分成本地村民和外来移民。
对于外地菜农的诉求,宁波江北区信访局副局长张红燕表示同情和理解。不过,她强调,由于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即使政府同意,最终这一涉及利益分配的大事,还得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王令对此表示,外来菜农的移民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曾为宁波农业和菜篮子发展作出了贡献,政府应该以历史的眼光,采取创新的办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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