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地”

作者:马广志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2-07-13 12:09:00

摘要: 在我国,“无障碍”这个专业名词对大多数民众来说也许是陌生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马广志 北京报道

    在我国,“无障碍”这个专业名词对大多数民众来说也许是陌生的。但如果提起“盲道”、“台阶两旁的坡道”及“残疾人专用”等词汇,大家可能就会恍然大悟了。
    这也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的现状,事实可能会让人沮丧,因为美国早在1976年就正式通过了无障碍设计的法规。时间过去了近半个世纪,我们也有了自己的“无障碍标准”: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出台,不仅对于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来说是好消息,对于全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推动条例出台是残联为社会建设做出的积极贡献。”6月25日,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在中国残联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如此表示。
循序渐进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环境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
    1985年3月“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的召开,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里程碑。在那次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与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还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
    同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提出了“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环境建设。
    1986年7月,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下称《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完成,并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规范》提出,建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之后,国家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同时,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
    1998年4月,国家建设部又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规范》实施后的十年间,我国部分大中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比较突出。比如说,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洗手间、轮椅位、客房)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在许多地方还是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而《规范》本身也日益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上海同济大学交通规划室主任潘海啸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有效建立无障碍设施,避免因重新改造而造成的浪费,中国残联又联合建设部、民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对《规范》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从内容上看,《规范》修订后条文规定更科学,更具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技术水平也有较大提高。重要的是,建设部还将《规范》有关规定纳入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而且,基于“无障碍设施不仅方便残疾人使用,而且也方便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使用”理念,《规范》名称被改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即便如此,多数人还是会把‘无障碍’狭义地理解成是为残疾人而设计的专门设施,事实并非如此。”广东省党代表苏小玲说,她同时指出,国际上最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设计理念确实是为了“方便残疾人”,但现在这种理念已经发展到新的“建筑以人为本”,以实现各类人群平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和共享社会公用福利设施。
    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士8500余万人,约占总人口的6.34%。无障碍设施表面上看似只是为这6.34%的人服务,其实关系到每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因为在每个人一生的轨迹中,有年幼需要照顾的时候、年迈行动不便的时候、生病的时候、妇女怀孕不便的时候。
应时之需
 2008年6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称得上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另一个里程碑。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2006年12月13日由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2007年3月30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王光亚代表中国在该公约上签字。
 “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并支持联合国在残疾人领域的各项行动,倡导和参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中国成为第一批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新宪在近日举行的“消除障碍 促进融合”国际论坛上的主旨报告中说。
 中国残联副主席吕世明也表示,“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重要原则规定,加入公约标志着我国接受公约的理念和精神,承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途径推动无障碍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而在此之前,2008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同年4月,中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又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将无障碍建设原规定的一条扩展为一章,丰富和强化了有关无障碍建设的内容。
 “从2009年开始,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无障碍建设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多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中国残联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完成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吕世明表示,“条例在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标准、实施鼓励措施加快旧有设施改造、信息交流无障碍、无障碍社区服务、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取得了突破。”
    吕世明同时指出,国家连续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无障碍建设配套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无障碍建设。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关于无障碍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使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科学、规范、系统推进中国无障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吕世明表示。
    应时代发展之需要,也是水到渠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二十多年来无障碍建设实践的产物,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王新宪在中国残联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如此评价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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