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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 回归“股东本位制”

作者:陈万志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9 23:20:52

摘要:保护投资者利益 回归“股东本位制”

陈万志

   如何切实完善股市体制机制制度,保障普通股民的利益正成为当前股市改革和完善监管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难题和关键,也是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对于推进证券市场改革,保护投资者利益,我有9点建议。
    第一,明确股市的定位和功能,真正把股市建设成为长期的投资市场。使股市不再是企业融资圈钱的工具,而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是民众投资收益的渠道,是财政性收入的来源。
    第二,必须牢牢树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唯一宗旨,即股东本位论。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却缺乏这样的理念,过去是政府本位论,目前是企业本位论。我们把股市定位于融资市场,而忽视了它的投资功能,导致许多企业只融资不回报。中国A股成为圈钱场地,背离了设立股票市场的本源。今后应积极推动其向股东本位论转变,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减少行政直接干预,完善市场机制。一是彻底改变行政化发行制度。当前,行政化发行越来越变本加厉,监管部门权力越来越大。对应的解决方式是让胡乱出价的机构得到场外发行的全部股票。如果几家机构同时出了高价,那就让他们分摊,或者摇号确定中标者。同时,要严格限制并有效监管证券公司的直投行为,特别是由证券公司做承销商和保荐人的上市公司,直投行为应该严格禁止,否则就可能出现上市公司与承销商和保荐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欺骗市场与投资者。对高溢价发行的企业必须有惩罚措施。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形成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标准和程序等各方面的公开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支出,减少寻租和企业过度包装等现象。三是改革与完善发行与交易制度,实施逐步市场化原则。要通过实施市场化定价,取消网下询价等做法,真正把新股发行的定价权交给全体投资者。股票发行要尽快向严格准则主义过渡:一方面设立较高的上市基准,另一方面严刑峻法打击造假者和违法者。这项改革的核心是审核权的改革与下放。
    第四,股市扩容规模应当适度。我国居民的财富拥有量远不如美国,股市扩容速度却是美国的十多倍,必然造成我国股市的财富不断蒸发,大批股民赔钱而逃离股市。要使我国股市转变成为财富创造的股市、能为股民增加财富的股市,必须坚决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以保证质量,那些造假包装的上市公司必须打入另册。依据国外成熟股市的经验,我国股市每年上市公司的数量宜控制在20只以内为好。
    第五,对高溢价发行的企业要有一些惩罚措施。例如,应该规定企业老股东不得低于发行价减持,从而限制企业发行价过高。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才会主动考虑降低发行价,以防止自己将来不能减持。此外,建议禁止高溢价发行的企业在3至5年内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要扩张股本,只能用自己挣来的钱即滚存利润送红股,这才是对创业板“三高”炒作釜底抽薪的措施。对高管辞职套现的问题,应当要求高管做出任职承诺或锁定承诺。
    第六,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退市制度。建议在建立退市机制的同时,对控股股东和高管的减持应该要有一种逻辑的安排。我们认为,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更应该注重惩戒和补偿制度的建立,不能让“坏孩子”金蝉脱壳先逃了。
    第七,强化上市公司的强制性分红制度。建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从三方面进行系统立法:1规定分红时间逐步转向“按季分红”。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分红不得低于利率水平,而且应该高于利率水平的1~3倍,以使投资者乐于进行长期投资,不去进行短期投机操作。3设计体系化措施,视不同情况不同层面对不分红、低分红者进行严格的处罚。超过一定时限不分红的,将不得再融资,再超过一定时限不分红的,自动退市。
    第八,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的监管,截至2011年11月底,共立案调查案件82起,收缴罚没款3.35亿元,但同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平均每天处理违法案件1.43起比较,还有非常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证券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使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证券法》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够协调,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和制定《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惩治法》等相关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探索建立索赔机制,将从内幕交易者身上罚没的赃款和罚金返还给投资者。
    第九,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制度。如改进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实现监审分开,明确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职能分工,彻底解决监管错位问题。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 本文摘自陈万志2012年全国两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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