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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担合作:虽“始乱”,但不可“终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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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0 22:03:36

摘要:银担合作:虽“始乱”,但不可“终弃”

财经评论员 杨国英

   在银行业的政策收紧之下,“银担合作”的巨大风险再次暴露——据媒体2月8日报道,国内担保业明星人物陈奕标疑已“跑路”,由其实际控制的华鼎和中担两家大型担保公司亦处于风险之中。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对于持续处于风口浪尖上的担保业而言,类似的“跑路”丑闻已见怪不怪了。为何一度兴盛的担保业,渐变为当下的衰相日显呢?
    自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经过相对缓慢的发展,国内担保机构2002年底发展到848家,2007年底发展到3729家。但是,自2008年下半年起,在准入政策的放宽下,国内担保机构两年时间迅速膨胀到6030家(2010年底)。担保业的快速膨胀与2009年2月银监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准入门槛的放宽密不可分。由此,众多各怀鬼胎的资本迅速涌入担保行业,而监管机构对担保业的监管缺失,致使担保业在快速膨胀的同时埋下了大量隐患。
    这种隐患被2010年底国内货币政策的陡然转向、银行业的整体惜贷所触发。在2009年9.59万亿元的天量信贷迅速降至2010年的7.9万亿元和2011年的7.47万亿元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不仅持续惜贷,而且对一些尚未到期的贷款亦加大摧款力度。在这一轮紧缩货币政策中,不仅中小企业普遍遭遇资金困境、众多难以持续的企业亦无奈破产倒闭,由此引发的部分通过担保公司贷款的坏账,最终必须由担保公司予以偿还。此时,众多遭受坏账之劫的担保公司,要么用雄厚的资本金对冲坏账,要么无力承受亦破产清算。
    如果从结构上追溯上述担保业的快速膨胀以及运营乱象,则我国银行业难逃其咎,2008年的“银担合作”大跃进可谓是“始乱”之源。
    2008年下半年开启的“银担合作”大跃进,其“始乱”与其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银行业应急式的风险规避有关。其时,为了应对次贷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中央不仅出台了两年4万亿元的直接投资计划,贷款增量更是大幅拉升,从2008年的4.8万亿翻番增至2009年的9.59万亿元。在扩张性政策的主导下,面对短期激增的货币流动性,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必然成为不二的选择。但是,这对于银行业却相对困难,因为对于大中型银行而言,给中小企业放贷,不仅资产质量、经营现状和信用水平的评估成本过高,而且此部分贷款极具风险性。
    “既要贷出、又怕风险”的矛盾心理,致使银行业企图通过担保业来应急——通过力推“银担合作”,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量,又可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可谓两全其美之策。当然,基于担保业的行业属性,银行业的此种逻辑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过于强化自身短期的应急之需,而缺乏对合作机制的系统设计,甚至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不惜给别人埋下隐患,则必然会让“银担合作”处于“始乱”状态。
    “始乱”必会带来“终弃”。在2010年底国家货币政策由宽松转向紧缩之后,银行业不仅惜贷,更对部分未到期贷款提前催缴。而银监会的政策风向亦可谓翻云覆雨,一年时间即从“过度放松”变为“过度收紧”。2011年3月,银监会发文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融资担保性业务;2011年8月,银监会再次发文要求各地银监局必须加大对辖内金融机构的风险排查(担保公司列为排查重点),部分省市(如江苏)更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恢复至1亿元。
    与此同时,各大银行与银监会的政策收紧几乎同步,且收紧程度远甚于银监会。2012年1月,担保业界盛传的某行总行关于提高银担合作门槛的发文,令众多担保公司为之恐慌,该文件表示该行将银担合作门槛提升为“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亦即是说,所有民营担保公司将不再是该行“银担合作”的对象。对担保公司由“始乱”变为“终弃”,该行并非个案,当下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在清算担保公司的业务,而且针对担保公司的新授信审批亦几乎均已暂停。
    本既可降低银行放贷成本(减少风险)、又符合担保公司行业属性且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银信合作,却在缺乏系统的、可持续的合作机制之下,在银行业既过于应急、又过于自保所导致的大跃进过程中,最终恶化成当下的“始乱终弃”局面。
    但是,就中长期而言,“银担合作”大跃进虽“始乱”,但不可“终弃”。这不仅因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持续加大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还因为占我国信贷资源逾90%的大中银行,其无论基于放贷成本考虑还是基于风险规避考量,均需要担保公司的深度协作——而这种协作,对于相对成熟的信贷市场而言,尚可谓空间巨大,以“银担合作”的高峰2010年为例,该年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虽高达6893.3亿元,但其实际仅占中小企业当年贷款余额17.4万亿元的0.04%左右。
    之于当下而言,“银担合作”虽“始乱”,但不可“终弃”。我们需要弥补的,不仅是银行业与担保业合作的信息对接还有担保业运营的金融监管,更有两者业务合作的真正对等;我们需要反思的是,“银担合作”如何才能形成可持续的合作机制,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三者之间如何才能做到三方共赢,宏观货币政策如何才能避免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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