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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火灾“人祸”追问

作者:张汉澍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9 21:44:55

摘要:上海火灾“人祸”追问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汉澍 上海报道

   站在距离上海胶州路余姚路3个街区远的地方,人们就能看到那栋压抑得令人窒息的黑色建筑——胶州路728号。
    就在“11·9消防日”、上海消防总队举行号称10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大型应急救援综合演练的6天后,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了,位于静安区胶州路的一栋28层公寓楼在外墙铺设保温材料的工程中被全部烧毁。
    截止到《华夏时报》记者19日截稿前,该次特大火灾中已有58人死亡,60余人仍然在医院救治,在受灾人员安置点张贴的《未联系到居民名单》中,记者发现仍有30余人下落不明。
    在事故现场外围的十字拐角处,一位已是满头白发的附近居民对本报记者说:“在我的印象中,上海从来没有发生过如此大的火灾,火直到晚上才被扑灭,整整燃烧了一个下午。”
    根据官方的说法,事故源于无证电焊工违规操作所致,溅落的火星致使施工现场的尼龙网、竹片板等可燃物被点燃,引发火灾。4名80后河南籍无证电焊工就此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警方刑拘。
    然而,几粒小小的火星为何能霎时点燃整栋高楼?既然没有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又为何进行雇用?工程的安全监管为何形同虚设?当火焰与黑烟散去后,一个个人为过失和机制漏洞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施工单位“三宗罪”
    “施工工程层层分包、雇用无证农民工、违规使用易燃材料。”17日,一位始终关注“11·15”特大火灾事件的建筑行业人士竖起三根手指向《华夏时报》记者细数了该次事件中施工方的三宗罪名。
    记者了解到,失火楼宇正在施工的是静安区政府推行的节能综合整治项目,根据项目要求,教师公寓小区内的三幢高层公寓楼外墙要进行节能环保改造,增加隔热层。而被焚毁的胶州路728号正是其中的一栋。
    据新华社报道,该项目于2010年9月通过静安区建交委招投,确定工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简称“静安建总”),分包方为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简称“上海佳艺”)。
    记者查询相关工商资料发现,总包方和分包方公司的“娘家”正来自于静安区政府系统内部。静安建总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资5000万全资持股的国企;而上海佳艺为前者出资500万设立的子公司,具备施工二级资质。
    然而,作为分包商的上海佳艺又将工程再次拆分,分别将门窗作业转包给中航铝门窗有限公司,将脚手架搭设作业转包给了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保温工程作业转包给了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此外,上海佳艺还将部分工程再转包给个体包工头,由包工头再去临时找人,无证电焊工也就此而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施工方在建筑外立面添加的保温材料被确认为聚氨酯泡沫。
    记者了解到,这种物质极易引燃且燃烧后会产生有毒气体。事发当天,该高层建筑周围搭满了脚手架,且包裹着大量易燃的尼龙织网,踏板均为可燃的竹片板,再配合外墙刚涂上的聚氨酯泡沫,顷刻间便可形成包围整栋建筑的立体式火灾。
    事实上,早在2009年9月25日,住建部和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明确要求100米以上住宅建筑使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即不燃材料。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50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即难燃材料。
    事发之后,上海佳艺已经停止一切运营活动,公司法人代表黄佩信及一位项目经理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此前的几天,黄佩信刚刚获得世博建筑整治先进个人的荣誉。
    记者调查发现,上海佳艺的施工其实早已潜伏安全隐患。2006年时,上海佳艺曾被上海建交委列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名单”;而在2008年,上海佳艺又被上海市建设工程安监总站列为“未按规定开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名单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其母公司静安建总也同样榜上有名。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工程公司在3年内一共获得了60余项政府工程,2009年的营业额达到1.1亿元。
    对此,上述的建筑行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感叹:“连安全资质都不合格,却能连年拿下项目,中不中标看关系而不是看实力,很多所谓的公开招标根本就是名存实亡。假设这次的项目是完全市场化竞争的结果,换家有实力的公司,相信一定不会发生这种惨剧。”
安全监督缺位
    工程大火酿成惨剧,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管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安全监管为何形同虚设?
    17日上午,国务院“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举行全体会议,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指出了该次事件中五个方面的重大问题,“安全监管不力”也位列其中。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事故工程所在楼宇的监理方是上海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静安监理”)。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静安监理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300万元。其股东是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等四家事业单位,也都直属静安建交委。
    记者多次尝试采访静安监理,但均遭到拒绝。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说:“我们没有义务接受媒体采访,不要再来找我们。”
    按照静安监理网站披露的信息,10月15日时,其技术顾问室曾巡查过教师公寓外墙外保温工程,当时脚手架已搭至7层左右。
    检查过程中,技术顾问室专家发现脚手架专项方案尚未报审,且其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也未送审等现象,工地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当时技术顾问室巡查组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一个月前就发现施工工地的安全隐患,但随后的整改情况如何?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了监理单位的审批?记者未能从其网站中找到更多的信息。
    对此,上海另一家大型国企监理公司的王姓总监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应该反复督促施工方迅速进行整改。如果施工方拒不理会,可以上报政府安监职能部门,由上级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像发生这样的特大火灾事故很难说监理单位会没有责任。调查组可能会在第一时间封锁监理单位的全部资料,查看是否有督促整改的书面文件以确认监理单位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大小。”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监理单位的职责中包括审核施工人员、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比如该次事件中电焊工的资质证书。施工方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像这样大面积的外墙施工同时作业,其立体交叉施工方案是否考虑防火措施?按照要求应该设置相应的防火隔断层。同时所用的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方案通过,实际操作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这些都是监理单位需要注意的。
    记者查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现,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如果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更有讽刺意味的是,静安监理于11月9日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称:为了及时掌握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情况,项目监理机构与现场项目组协商联合组成了安全检查小组,决定每星期一对工地的所有设施、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方整改,并再次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完毕。目前,这一措施已形成制度,为教师公寓工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了有效保障。
    而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当天正是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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