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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维持赔偿43万元决定,索赔70亿元的顾雏军回应

作者:帅可聪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3-04-26 21:00:23

摘要: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告诉记者,顾雏军如果对最高法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法维持赔偿43万元决定,索赔70亿元的顾雏军回应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帅可聪 陈锋 北京报道

2023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就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即: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约28.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共计约43万元,并返还罚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4月26日下午,拿到最高法决定书的顾雏军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最高法的决定不认可,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顾雏军如果对最高法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最高法维持赔偿43万元决定

顾雏军生于1959年,原系广东科龙董事长,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法定代表人,旗下一度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2008年1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不服上述裁判,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改判:撤销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最高法再审改判部分无罪后,顾雏军向广东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1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内容为:一、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660.1元;二、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三、返还顾雏军罚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四、驳回顾雏军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不过,顾雏军对上述赔偿决定不服,后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3年4月24日,最高法依法作出决定,维持广东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诉请赔偿金额总计近70亿元

最高法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顾雏军共提出六大赔偿请求,包括人身权赔偿请求和财产权赔偿请求,有明确数字的索赔金额总计近70亿元。

具体而言:请求依法赔偿因错判使顾雏军失去人身自由所导致的经济损失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请求依法赔偿顾雏军所创办十几家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财产被侵占、财务和技术资料被扣押并销毁所造成的损失约40.23亿元人民币;请求依法赔偿香港上市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的损失至少27亿元人民币等。

与此同时,顾雏军还诉请返还被转让的相关公司股权、返还被转让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的相关土地及地上建筑、返还被法院拍卖的个人财产等。

顾雏军认为,他及旗下公司的财产损失与相关机关对其错误拘捕、起诉,以及法院错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全部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针对顾雏军的人身权赔偿请求,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顾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后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经再审改判五年,其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刑期771天,有权申请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高院依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日赔偿金标准373.1元,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660.1元合法有据。顾雏军申请按照其收入标准赔偿因失去人身自由所致损失70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广东高院综合考虑该院错误刑事裁定导致顾雏军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以及对其家庭、工作、精神和社会评价造成的影响,以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50%的比例,酌定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符合《精损赔偿解释》规定。顾雏军提出的应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的请求,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情形,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高法不予支持。

对于顾雏军的财产权赔偿请求,最高法表示,经查,广东高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有关请求涉及的广东科龙等四家公司股权、江西等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格林柯尔系十几家公司以及香港格林柯尔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顾雏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对上述财产作出相关处置行为,即广东高院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

最高法认为,广东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顾雏军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的赔偿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顾雏军案时间线

2005年5月,顾雏军被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被佛山中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经减刑提前释放后,顾雏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决定提审顾雏军案。

2019年4月8日,最高法改判:撤销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1月,广东高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月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请求。

2023年4月24日,最高法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高院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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