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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被证监会罚没6300万元,未来再融资会受影响吗?

作者:柳川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9-06 18:03:05

摘要:随着处罚的落地,截至9月5日,招商证券12个IPO项目审核状态从中止审查变更为已问询、已预披露更新。

招商证券被证监会罚没6300万元,未来再融资会受影响吗?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柳川 陈锋 北京报道

9月5日晚间,招商证券(600999.SH)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对招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罚没6300万元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招商证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此,招商证券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没有什么要申辩的。”

某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收到行政处罚并不一定意味着今后就没事了。根据现行规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36个月内将不能进行再融资。”

罚没6300万元

此前,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公告显示,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在审IPO项目陆续重启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现有发行规则,券商因投行业务被立案调查,或将导致自身在审IPO项目中止审核。

8月12日,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后,公司保荐的多个IPO项目一度被按下“暂停键”。

Wind数据显示,目前招商证券IPO项目32家,募资金额278.9亿元(不计算东莞银行)。其中,深圳主板10家,科创板5家,创业板14家,北交所3家。

其中,在14个创业板IPO项目有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长城信息、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扬州万方科技、深圳易科声光科技、深圳安科高技术、上海晶宇环境工程、深圳壹连科技等。

在科创板IPO保荐方面,有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合肥埃科光电科技、成都锐成芯微科技、武汉达梦数据库、珠海博雅科技。

Wind数据显示,招商证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的8月19日,其保荐的12家公司IPO项目同时被“中止审查”,截至8月26日,这个数字增至31家。

随着处罚的落地,截至9月5日,12个IPO项目审核状态从中止审查变更为已问询、已预披露更新。

未来再融资会受影响吗?

某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收到行政处罚并不一定意味着今后就没事了。根据现行规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企业,36个月内将不能进行再融资。”

2020年6月,证监会针对再融资出具《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其中,问题4是: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情况有一定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情况,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证监会在问答中表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记者发现,在实际中的券商定增时,上述问答4也是被监管问询的重点。

2022年3月23日,某中型券商收到证监会就其承销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项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超过1800万元。

8月份,证监会在定增方案的反馈意见中,要求(1)公司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审慎说明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情形。(2)逐项对照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具体说明整改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能否保证经营合规性。

证监会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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