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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快讯

作者:傅碧霄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8-03 08:18:52

摘要:《通知》尤其指出,金融企业应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发挥工资薪酬正向激励作用。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财政部:金融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快讯

文/傅碧霄

8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金融企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为中心,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

《通知》尤其指出,金融企业应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发挥工资薪酬正向激励作用。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若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同时,金融企业还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

《通知》还强调了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金融企业应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金融企业要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业要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境)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

除了员工薪酬待遇方面的规定,《通知》还提出要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也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并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以及境外投资管理。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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