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民进中央:提升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3-04 13:51:45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悦 徐芸茜 北京报道
近年来,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支持,涉农贷款规模有了较大增长,“三农”金融可得性显著提高。
但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短板,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底子依然薄弱,体制机制仍不健全,农村相对薄弱的信用环境以及融资需求的多样性、经营个体的分散性等现状,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面临艰巨挑战。
为此,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下称“民进中央”)在提交的《关于发挥金融优势,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中建议,应提升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以及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
农村金融仍有短板
据中国人民银行1月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增速比2020年末高0.2个百分点;全年增加4.57万亿元,同比多增634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13.47万亿元,同比增长14%;农业贷款余额 4.57万亿元,同比增长 7.1%。
虽然2021年的全国涉农贷款保持了增势,但同比10.9%的增长低于全国同期各项贷款同比11.6%的增速。
事实上,民进中央认为,虽然近年来农村金融体系持续完善,但也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板,主要集中在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双不足;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影响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三方面问题。
由于农业存在天生“弱质性”,加上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使农民对金融的需求难以提升,也弱化了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动力,造成农村金融抑制现象持续存在,金融资源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趋势未根本扭转。
近年来,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提升市场份额,一些农信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加速重组改制上市,各县级农商行纷纷转变为省级农商行的支行,部分业务脱离了本土本业,相关改革措施已显著削弱其支农支小、支持乡村经济发展的力度。
目前来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的不足主要在于两面。一方面,农村从业主体的“数字足迹”缺失、农业跨领域数据融合不足,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掌握其产销、成本、盈利、风险以及税收、补贴等信息,难以进行信用评估及对贷款全程跟踪;另一方面,农村产权流通性弱、可变现能力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建设尚不健全,发生不良贷款后资产处置存在困难。
金融发力乡村振兴
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金融该如何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力?
事实上,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中便提到了,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在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时,“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也在其中被被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但发展农村金融服务道阻且长。为此,民进中央建议,应提升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并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
进一步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结构性引导作用,持续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既要激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农村地区,也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产品创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在保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情况下,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金融资源倾斜,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政策,深入推进农户小额信贷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加强续贷展期管理,巩固、提升、拓展金融扶贫成果。
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政策性、商业性及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在金融支农中的职能定位,加快推进形成既符合金融市场规律、金融法规制度要求,又符合农业农村需求特点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乡村振兴内设机构。
不仅如此,政策性银行应发挥骨干和主力作用,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发挥资金、网络等优势,对实施大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中小涉农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强化完善支农考核,实行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
民进中央认为,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同样重要。
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建立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涉农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促使农业农村要素信息与金融信息相匹配。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推动各金融机构进行合规的数据共享,汇聚农业经营主体的物理位置、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形成农业经营主体“画像”,帮助金融机构全面及时了解授信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
而针对当前农业主体有效抵押资产少、与银行信贷条件不匹配等现状,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白名单制,并适度降低涉农贷款门槛,继续拓宽农业农村抵押物范围。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农地、农房抵押物价值评估机制,建立由政府、司法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抵押物处置协商机制。
与此同时,应对地方政府和乡镇企业和村集体经济进行引导。一方面,推动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县级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降低支农风险;另一方面,促使乡镇企业和村集体经济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广设备“以租代买”等融资租赁模式,推动乡村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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