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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数据市场规模或达1700亿,推进数字产业规范化迫在眉睫

作者:张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10-17 14:52:53

摘要:刘小鲁建议,要完善数据的立法和数据确权,隐私和安全规制主要是明确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红线,应该构建多元化的数据产权体系,通过产权配置平衡数据的充分使用、数据相关主体权益和数据安全这三者的目标,在企业数据的保护上应提供除商业秘密之外更加全面的权利的界定。

2025年数据市场规模或达1700亿,推进数字产业规范化迫在眉睫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广交会展馆内,数字化成为众多展商关注的焦点。当前,数字全球化正在以更全的链条、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迅速推进国际贸易复苏,不仅给全球经济带来暖意,更给我国发展带来巨大机遇。

但在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以工业领域的壁垒依然比比皆是,这均会对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在数据要素市场和产业链方面,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引发了很多权益纠纷、数据安全问题和反垄断规制方面问题,其中很多是和日常生活比较紧密的互联网平台。除此之外,尤其是在工业生产领域,数据的共享和流通面临更多困境。”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刘小鲁表示。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中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规模大约在545亿,虽然规模相对而言较小,但是其增长速度非常快,“十三五”期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按照这个速度进行预测,预计在2025年,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的市场规模总共会达到大约1700亿左右。

刘小鲁建议,要完善数据的立法和数据确权,隐私和安全规制主要是明确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红线,应该构建多元化的数据产权体系,通过产权配置平衡数据的充分使用、数据相关主体权益和数据安全这三者的目标,在企业数据的保护上应提供除商业秘密之外更加全面的权利的界定。

推进数字产业规范化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但很多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在管理方式上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在数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根据2021年企业数据治理的报告,企业设立专门的数据治理部门的比例还不到25%,异构问题妨碍了数据的共享和流通。

其中一个问题在于,数据产权界定不够清晰。 目前保护数据和数据库存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产权上的界定,工业数据是否需要确权还存在争议。

“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主要是指数据资源的拥有者对数据资源的权利,比如数据资源的归属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应该说在当前数据资源产权界定方面,全面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数据资产的产权边界不清晰,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它进行明确边界的确定,将进一步制约数据要素的进一步价值化和市场化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曾宇表示。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其拥有的数据也呈现指数级增长,未来几年,伴随着后疫情时代在线应用快速发展,像在线办公、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网络新闻、搜索引擎这样一些应用还将持续保持很高的利用率,同时传统企业将进一步加速向平台化发展,平台企业也会加速生态化发展,跨境贸易也将持续发展,也将产生海量的商业数据,怎样激活要素数据潜能也是非常重要的命题。

当前,数据标准也在推进之中。国内已经发布了关于工业数据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被市场接受仍需要时间。此外,中国的物联网建设方面,不管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的对外依赖度仍然较高,海外供应商间的标准也并不统一,这导致物联网所采集的数据缺乏统一标准。

2020年4月,中国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肯定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同时强调这种机制存在一定的空间。这份《意见》也标志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市场配置有了明确思路。

“专就数据立法来说,我们是在世界上走得比较靠前的。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主要是依据过去已有一些法律来实施。”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席主席,中诚信集团董事长毛振华表示。

在毛振华看来,数据技术大发展和互联网的发展有必然联系。过去对数据的认识较为狭窄,现在人们所有拥有的最基本的基因都可以界定为数据。关于数字方面技术本身的延展,我国也是走在世界前列,这和互联网推广、互联网经济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当前,我国有了数据的统计分类标准,这在全世界属于领先。

防止数字化被滥用

有利就有弊,在数字经济大力发展的同时,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也浮上台面。

“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但不能以牺牲个人的信息保护和隐私,甚至包括数据的安全,在发展数字经济的时候不能走老路先污染后治理,一方面要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在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数据安全的平衡立法的趋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说。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在年底正式实施。

不过,刘小鲁表示,由于隐私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不可能对任何市场行为都用一个简单的规则进行规范。所以,隐私和安全规制主要是明确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红线,对于其他问题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这种创新的作用。

“关于数据应用方面还大有探讨的空间。数据是一个资源,它作为原始数据就普遍存在现在的社会。数据在经过加工整理后又变成新的数据,它还有衍生品,这些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怎么应用,哪些领域里面的应用是合法合规的,哪些应用是效率的,在效率和合法合规之间我们能够找到什么样的规律,这也是需要讨论的。”毛振华表示。

比如,外部性问题的复杂性。平衡数据的充分使用、数据相关主体权益和数据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办法兼顾。涉及到在个人信息的权利和平台数据权利、企业数据权利之间怎么进行分配问题。隐私和安全规制效果的不确定性。商业数据现在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企业就会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自己最有价值的信息,不利于社会的共享。

在其中,数据的垄断也要高度重视。

“反垄断规制应该侧重于评估企业目前的市场定位和市场行为,有没有对市场进入、有没有对潜在的竞争、有没有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社会福利和消费者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应该更加侧重于对事实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必须要依赖于市场结构。要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行业的特征,针对大数据的特征来实施分类监管。”刘小鲁表示。

他建议,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数据技术来推动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比如现在有很多数据脱敏技术,可以通过这些技术,来排除数据流通中的那些敏感数据。除此之外,现在可用不可见的数据安全、隐私计算技术也发展非常迅速,也可以考虑基于这种隐私计算技术构建数据安全可信的共享平台。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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