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更好地落实?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加大奖励补贴力度

作者:王晓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3-10 13:50:06

摘要:据记者了解,我国针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部分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究其原因,奖补力度不足脱不了干系。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何更好地落实?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加大奖励补贴力度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亦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迈过2020年特殊情况的严峻考验,在这一特殊时期召开的全国两会,无疑承载了更多的期待和更重大的意义。

连日来,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等方面的建议引发了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议。安徽省残联党组书记高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肢残人协会副主席孙建博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相关议案,其中,均涉及了规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我国针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部分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安置残疾人就业。究其原因,奖补力度不足脱不了干系。

不过,在“十四五”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规划下,2021年经济发展路线图的入手点,仍是全力稳经济、保就业、扩内需、促民生。其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完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能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残疾人就业得到高质量发展

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蕴含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它不仅是提升经济社会地位、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实现生命价值的根本途径,更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权利的基本途径。

据记者了解,虽然在推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但回望“十三五”,我国残疾人就业依然呈现出多业兴盛、百舸争流、层次质量双提升的势头。

政策决定方向。“十三五”以来,我国涉及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就业创业、辅助性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规范等一系列文件相继推出,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早在2016年,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予以人均最低工资4倍退税,加大税收优惠力度。2017年,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优先采购政策的通知》,提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政府采购扶持的条件和具体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规定了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20多条优惠政策。

201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又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

政策密集,落地有声。基于此,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其中,全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指导员、业务系统管理员、就业辅导员、职业能力测评人员等人才队伍不断健全,建立了基层5万多名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制定出台了涵盖残疾人岗位提供与就业培训、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扶贫助残基地服务、职业能力测评等方面共14项标准或规范。就业服务工作重心逐步向市县级延伸,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每年能为20多万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据记者了解,“十三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规模保持稳定,残疾人就业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状况明显改善。圆满完成了就业和培训任务目标,城镇新增就业59.9万,农村新增就业120.9万人,新增培训251.1万人。

就业稳,民生稳,发展就稳,中国经济就能破浪前行。

建议加大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力度

显然,“十三五”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并且在提升残疾人就业的层次和质量上下足了功夫,但是,这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就业能力不足,社会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残疾人就业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落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有待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距离高质量发展存在差距。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则明确规定,该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比例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私营企业,自然有相关政府部门来考核其残疾人就业比例,如果没有达到,交钱免责是最便捷的途径。

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否达到这个比例,谁来考核,谁来收取残保金,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

其实,国家也曾三令五申各地推进辅助残疾人就业,但残疾人就业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显示,全国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已登记就业861.7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仅占9.1%。

就此,孙建博给出这样一组数字:据国家人社部2011年统计,尽管当时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已经超过6894万人,年均增长约15万人,5年时间里招录残障公务人员却只有92人,与我国拥有的8000多万残障人士数量,严重不成比例。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55.2万人(核减已注销和超年龄段残疾人),其中按比例就业74.9万人,集中就业29.1万人,个体就业64.2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4万人,辅助性就业14.3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28.2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430.1万人。仅为数不多的残障者按比例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针对这样的现象,高莉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措施,加大对集中吸纳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力度,切实促进残疾人集中稳定就业。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打下更好基础的关键时期。为此,下一步,我国将进一步健全就业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多层次、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进一步强化职责担当,加大残疾人就业岗位筹措力度,推动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十四五”时期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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