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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副院长10年收受医药代表行贿16次 涉事药企或将面临“黑名单”处罚

作者:于娜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1-01-14 21:57:58

摘要:据此,有业内人士提出,在上述曹春华受贿案中,某药企原医药代表的行贿金额超过了15万元,该药企可能会因此进入“黑名单”。

医院副院长10年收受医药代表行贿16次   涉事药企或将面临“黑名单”处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娜 北京报道

在一起医疗腐败案件被查处后,受贿者和行贿者都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全身而退的涉事药企会否是背后的真正赢家?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原泰州市中医院副院长曹春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共计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104.5万元。2020年11月20日,曹春华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曹春华曾先后16次非法收受某药企原医药销售代表王琳的贿金21.5万元,为王琳代理的依达拉奉药品在中医院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另外,王琳也已经被检察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

依达拉奉用于改善急性脑梗塞所致的神经症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功能障碍。作为市场热门重磅品种,依达拉奉注射液国内终端医院销售额超50亿元;药智医院销售数据统计,2019年依达拉奉注射液国内样本医院销售额达14.24亿元。

目前国内共有依达拉奉注射液国产市场批文34条,生产厂家27家,作为销量大户上述药企率先通过了依达拉奉注射液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这也意味着其获得了集中带量采购投标的门票。

不过,此番受原医药代表行贿事件的影响,该药企是否会被纳入药企信用“黑名单”,从而波及其产品的集采招标,《华夏时报》记者将持续追踪报道。

医药代表“围猎”腐败院长

在泰州市中医院工作多年的曹春华,经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地从科室副主任走上副院长的领导岗位,但是最终权力却成为他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2009年至2019年,曹春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6次非法收受某药企原医药销售代表王琳所送人民币合计215000元,为王琳代理的依达拉奉药品在中医院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判决书披露,曹春华每次收受王琳贿赂的地点并不固定,头三次明目张胆地在办公室收受王琳送来的现金,之后才转换到隐蔽一些的中医院停车场。2013年开始,曹春华变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王琳的贿金。之后,曹春华又开始让王琳直接将现金送到他家楼下。

不仅在药品方面收取好处费,曹春华还打起了器械耗材的主意。2009年8月,曹春华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江苏巨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玉军索要“好处费”,并允诺为其在泰州市中医院销售血透机和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王玉军对此满口答应,安排其朋友向曹春华农业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60000元。

2014年7月,曹春华再次向王玉军索要人民币70000元。王玉军通过网银将人民币70000元汇入曹春华朋友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之后,该朋友将这笔钱取现后交给了曹春华。

用同样的索贿方式,2016年下半年,曹春华编造其表哥需要资金周转事由,向上海企信货物代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进峰索要人民币100000元。韩进峰于2016年11月29日、30日分7次将人民币100000元转入曹春华朋友范某农业银行账户。曹春华将该款用于偿还范某的借款。

2017年春节期间,曹春华向韩进峰试探,称尽快归还钱。韩进峰表示不用还,并顺势提出让曹春华关照其血透机和耗材生意,曹春华答应了下来。

之后,韩进峰因未做成泰州市中医院业务,以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等方式,又向曹春华要回了这笔钱。

2020年4月底,曹春华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对医药销售代表王琳开展调查后,决定将王玉军存入自己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贿赂款退还,实际退还给王玉军人民币70000元。

不过为时已晚,一个多月后,曹春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泰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9月14日被提起公诉。同年11月20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春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曹春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药企还能全身而退吗?

2020年12月9日,医药代表王琳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据业内不完全统计,过去十年间,被查处的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件超过3000件。其中行贿方的药企高管、大区销售负责人、医药代表等多以案件“证人”出现,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处罚的只是极少数,而他们背后最大的获益方药企往往都能全身而退。

“商业贿赂是代表、代理商个人行为”成了药企推脱责任的行业流行用语。事实上,多数药企对医药代表的商业贿赂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销量上去了,医药代表、代理商怎么营销不关我事,一旦东窗事发就“甩锅”。对于药企来说,只要今后加强公司管理,这种不光彩的事情就会慢慢被人们所淡忘。

显然,只能将医药企业与医药代表、代理商进行信用绑定,打“擦边球”也要付出代价。旨在严打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对药企产品价格或营销行为设定统一信用等级评定,并与药品集采进行联动挂钩。

其中,对于药企同医药代表和代理商的商业贿赂“绑定”受罚的规定,更是戳中了药企的痛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未来一旦药企销售或者下游的经销商出现失信行为,也都将直接追查相关企业,并给予处罚。

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包括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据此,有业内人士提出,在上述曹春华受贿案中,某药企原医药代表的行贿金额超过了15万元,该药企可能会因此进入“黑名单”。按照医保局的规定,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药企业或相关医药产品的平台信息中标注信用评级结果,并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对于如何加强管理医药代表以及销售团队等问题,《华夏时报》记者给上述药企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对方回复。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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