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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双法合一”强震慑:信披造假判10年罚款无上限!保荐人、实控人可被追刑责

作者:贾谨嫣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2-27 09:49:48

摘要:A股迎来“双法合一”时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A股“双法合一”强震慑:信披造假判10年罚款无上限!保荐人、实控人可被追刑责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A股迎来“双法合一”时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需要注意到,修正案中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除此之外,还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证券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二者合一以后将会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强震慑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通过前夕,监管层已多次向券商等中介机构释放监管趋严信号,除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一步压实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多家券商分析师被监管约谈或处罚。市场人士认为,全面推行注册制之下,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将更加具体化,加之修正案相关条款的落地,行业将面临整顿风暴。

刑法修正案获通过

继今年3月1日,新的证券法落地实施后,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获通过。据悉,本次刑法修改,是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4证券法与刑法双法合一之下,将会对A股市场过去频频出现的欺诈发行造假的行为带来极大威慑。通过提高罚款,提高量刑期限等方式设立严峻刑法,也将护航A股市场走向慢牛长牛行情。

修正案中对震慑A股违法行为有诸多突破。其中,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具体而言,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同时,修正案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张奥平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正案的通过体现了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下的法制化,“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资本市场长期良性发展的核心主线,而主线之中“零容忍”是重中之重,也是实现发展的前提保障。

券商责任越发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修正案通过前夕,监管层已多次向券商等中介机构释放监管趋严信号,对保荐机构与人员的监管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12月初,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建立了全面、明晰的保荐执业规范,细化保荐项目关键流程的工作要求,健全保荐机构责任体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问责机制,不仅完善了勤勉尽责的示范标准,也加强推进了各方主体归位尽责与中介机构保荐协作。

市场人士表示,中证协根据全面推行注册制与加强投资者保护新形势最新发布的新规,是证券监管执法中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与人员法律责任的重要参照,可以预计,全面推行注册制下,保荐机构与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与压力会越来越大。

除保荐机构外,监管层此前向券商发出监管函剑指研报合规性。12月22日,因研究报告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北京证监局约谈中信建投证券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武超则。

此前11月4日,因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未对分析师刘某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上海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证券下发责令改正的监管函。

市场人士认为,无论是对保荐人还是券商分析师的趋严监管,都是监管层在传递对“卖方市场”的严格要求。加之刑法修正案的通过,通过压实法律责任风险对中介机构这类的“卖方”形成压力,将有利于A股健康发展。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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