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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狂奔”后现隐患 陆金所、蚂蚁上市之际最强监管信号来了

作者:胡金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11-03 14:51:14

摘要:郭武平的文章,在国内最大的两大金融科技巨头陆金所蚂蚁金服上市之际发布,被业内普遍视为金融科技市场最强监管即将来临。

金融科技“狂奔”后现隐患 陆金所、蚂蚁上市之际最强监管信号来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一个行业,蓬勃发展到极致的时候,可能就会走向另外一面,曾经的互联网金融如此,如今的金融科技市场亦是如此。

11月2日,即将在A+H市场的登陆的蚂蚁金服实控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被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进行监管约谈的消息引发市场的巨大反响,业界纷纷揣测其原因。

而在同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金标委”)官网,官宣了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JR/T 0198-2020)、《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JR/T 0199-2020)、《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JR/T 0120-2020)等三项金融行业标准。在三项标准中,金标委表示,三项标准既适用于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持牌金融机构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也适用于相关安全评估机构、风险监测机构、自律组织等。标准发布之前已投入运营的金融服务或科技产品进行金融科技创新时也可适用。

“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未来将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11月3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

郭武平的文章,在国内最大的两大金融科技巨头陆金所蚂蚁金服上市之际发布,被业内普遍视为金融科技市场最强监管即将来临。

金融科技“狂奔”隐患

“互联网金融退潮后,金融科技机构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国内到底有多少家金融科技机构已经很难统计,无论是头部的以蚂蚁金服、陆金所代表的大机构,但是各类与金融业相关的科技公司,还有银行系、保险系、基金系自设的科技公司,数不胜数。这些科技公司的业务,尚未纳入监管范围。”对此,长三角地区一位金融监管部门的匿名负责人在11月3日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该负责人看来,国内绝大多数的科技公司都聚集在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而这些公司的业务都触及传统金融市场,如何有效地监管一直都是监管层密切关注的领域。陆金所和蚂蚁金服的上市,只是揭开了“监管”的盖子,央行发布的三项文件,正逢其时。

《华夏时报》记者也了解到,央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下称《测试规范》)明确指出了从事前公示声明、事中投诉监督、事后评价结束等全生命周期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运行流程进行规范,明确声明书格式、测试流程、风控机制、评价方式等方面要求,为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等开展创新测试提供依据。根据该文件内容显示,其主要包括测试声明、测试运行、测试通过、测试退出、自律要求等。

其中,风险监测上,《测试规范》要求自律组织应利用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服务平台持续动态监测创新应用运行状况,加强风险外部感知,及时定位、跟踪、预防和化解创新应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并定期向测试管理部门报告,切实增强金融风险技防能力。申请机构应将创新测试期间的重要事件、操作记录、系统日志等及时报送自律组织。

在风险处置上,《测试规范》显示,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综合性风险处置与补偿机制,推进差异化风险预警和高效应急处置,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暴露、漏洞早补救:对于短期内难以补救的风险漏洞,及时采取综合性风险补偿措施;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创新应用,应及时报告测试管理部门和自律组织,视情况退出测试。造成损失的,应通过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等进行赔偿,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郭武平则在署名文章中直言,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

“近年来,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频发,监管层加强了相关方面的管理力度。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郭武平称。

他以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为例,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郭武平进一步指出。

监管需与时俱进

在业内人士看来,金融科技发展如火如荼,有刹不住车开往“弯道”的风险,监管则需要与时俱进。

“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的新进入者,难免会有一些既想做金融服务又不想接受监管的想法。这种新进入者不但对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也会对监管格局带来重大影响,需要重点防范其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行为。对所有进入金融服务业的BigTech公司,应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并能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政策环境。”对此,资深分析人士张非鱼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就在近期,另外一位资深学者周矍铄则在央行旗下媒体《金融时报》客户端撰文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问题和风险有五点: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为监管套利提供了可能;三是信息技术可控性、稳定性风险;四是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五是系统性风险,金融风险传染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并非是监管层当下做出的应急反应,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出台的绵密政策。

就在今年7月13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和金融城主办的“第四届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就透露了不少最新的监管思路和动态。

“央行将着力构建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做好金融科技的行业管理,重点加强关键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强化金融信息的安全保护、加强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管理、做好金融科技的示范引领、做好金融与科技的协同发展等方面,避免不法之徒动脑子钻空子,引导科技应用不跑偏不走样。”在彼时,李伟就对外表示。

李伟指出,当前在发展金融科技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既面临着人才失衡,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等突出问题,也要应对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这样的风险挑战。特别是一些少部分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侵害消费者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去年我们做了一个调研,包括银证保在内的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人才占比最多不到5%,而现代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无论它规模多大,技术人才占比至少都能到40%到50%,所以目前传统金融机构在人才上面临很大竞争压力。”李伟在当时的峰会上坦言。

人才在技术公司手里,而资金渠道掌握在传统金融机构手中,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发展,成为监管层需要应对的考验。

针对寡头垄断行为,郭武平表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当下金融创新有两种风险: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以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例如ICO等;技术风险,以科技为名从事实质上的金融活动甚至对金融机构形成裹挟之势。”对此,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受访时也指出。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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