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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龙涉嫌信批违规被立案 或引发投资者索赔

作者:厉健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9-05 16:17:37

摘要: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39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ST威龙涉嫌信批违规被立案 或引发投资者索赔

厉健

2020年9月4日晚,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3779,证券简称:ST威龙)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39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一旦证监会对ST威龙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0月17日盘后,ST威龙提交直通车公告称,因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王珍海等金融借款纠纷三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王珍海全部所持公司1.57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23%。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19年10月22日,ST威龙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告显示,截至目前,经公司核实,公司共存在7笔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被担保借款本金金额合计25068万元,被担保对象及担保本本金金额情况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1亿元,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13368万元,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1700万元。上述担保均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内部制度要求履行规范的用印流程,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珍海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章管理制度》,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系违规担保。在收到烟台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06执保243、244、245号)前,公司对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完全不知情。上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涉及的借款本金金额合计2506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9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公司认为,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珍海承诺,如果上市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实际遭受任何损失,上述损失将由其本人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且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起诉状,综上,公司认为,公司目前不存在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2019年10月17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截至2019年10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及其关联方威龙集团存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合计3219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用印流程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违规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金额合计25068万元,其中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违规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金额15068万元,为上市公司非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金额1亿元。

2020年7月29日,ST威龙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且未按规定披露、未按期完成股份回购,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因虚假陈述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买入ST威龙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至今)等。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威龙股东总户数14981户。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资者起诉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

厉健团队索赔热线:13806513406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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