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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

作者:李军慧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09-22 13:17:00

摘要: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军慧 北京报道

    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同时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资金的运用等最为业内关注的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重视投保人利益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被保险人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是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原则。”参与保险法修改前期工作的律师郭玉涛向记者表示。
    从国际保险业来看,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商业惯例,成为寿险条款中的固定条款,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一直没有相关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修订草案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除了保障投保人利益,草案中最为业界关注的方面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予以拓宽,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的规定。
修改还有待完善
    “保险法修订坚持了如下指导思想: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完善理赔期限规则;保持保险法原有框架不变,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继续同处一法,条文次序不做太大变动;对有的条文进行完善,例如,投保人告知义务;对个别空白进行填补,比如,增加不可争议条款;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将现有监管实践法制化。” 在最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参与保险法修订草案拟定和审查的人员如是介绍。
    “保险合同法部分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并有一定的前瞻性,值得肯定。但是,还存在不少遗憾。” 人大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宝就保险合同法发表意见。
    邢海宝认为这次修订没有科学划分赔偿保险和定额保险;没有规定因果关系规则;合理期待规则未能引起重视;弃权和禁止反悔规则没有体现;未能强化保险人的诚信义务;保险格式条款进入合意规则尚不完善;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规则十分不够;保险费交付对合同效力影响不明;没有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保险人欺诈拒赔;未能规范实践中时常引发纠纷的信用保险;缺乏团体保险规则;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尚无科学定位;诉讼时效规则没有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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