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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亏大了”:造假6192万倒要赔8855万!一审股民全面胜诉数万受损投资者迎来维权良机

作者:吴立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0-07-14 17:11:29

摘要:距证监会对风华高科(000636.SZ)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地仅七个多月,最早起诉索赔的20多位受损股民收获了近乎一边倒的一审胜诉判决。

吴立骏/文

距证监会对风华高科(000636.SZ)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落地仅七个多月,最早起诉索赔的20多位受损股民收获了近乎一边倒的一审胜诉判决。

7月12日,风华高科公告了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对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28名原告中26人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26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案件受理费合计677866元,由原告负担16188元,被告负担661678元。对照该28名原告股民(含败诉2人)的原诉请赔偿金额89496489.62元,一审判决赔付比例接近100%。

根据判决,主理风华高科股民索赔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提示,在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7日收盘仍有持股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在追寻证券胜诉网或众维515网站提交姓名电话股票数量报名发起索赔。鉴于法院全额支持了首批原告的索赔主张,后续索赔股民有较大概率胜诉获赔,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切勿白白放弃依法挽回损失的难得机会。2018年7月末,公司股东总数达10.23万户,户均持有8500多股。

该案要追溯到近两年前。公开信息显示,风华高科地处广东肇庆,成立于1994年3月,1996年11月上市,主营系列新型片式元器件、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专用设备及电子材料等电子信息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位居中国电子元器件百强企业前列。

2018年8月7日,风华高科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披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11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涉案的26名公司在职或离职人员开出罚单,罚金累计147万元,受罚当事人包括前后3任公司董事长及5位副总裁。

经查明,风华高科2015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及涉案当事人针对难以收回的广州鑫德、广州华力、广东新宇和广州亚利四公司巨额应收账款进行隐蔽复杂的“会计调节”,回避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三期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分别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0.12%、60.21%、33.05%。

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2018年4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的信披滞后行为,涉及年审机构对公司2017年财报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更正2017年报及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议案未获表决通过,该等重大事项风华高科迟至4月28日才补充披露。

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诉讼随即展开,部分原告除起诉公司外,还起诉了被罚的全体责任高管。今年3月20日、5月28日,该案分批次在广州中院开庭。庭审中,对于风华高科提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及应当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揭露日认定,法院认为,风华高科2018年8月8日《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满足虚假陈述“揭露”之本质要求,该日应为本案揭露日。法院据此进行相应判赔,且未扣除系统风险。按照惯例,被告公司很可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大概率会转入二审程序。

二级市场上,在粉饰的业绩财报助力下,风华高科高成长白马股的形象得以维持,在被立案调查前的一个月(2018年7月),其股价甚至超越2015年6月的牛市高点创出新高24.51元(前复权)。案发后,其股价快速回落,2019年2月跌至阶段低点9.56元,短短数月跌去六成,市值蒸发130多亿,近十万投资者严重套牢,而同期两市大盘仅下跌一成多。

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度,风华高科实现营收32.93亿元,同比下滑28.10%;净利润3.39亿元,比上年大降66.69%。今年一季度,公司营收6.98亿元,净利润1.25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8.05%、20.67%。7月10日收盘,风华高科股价报33.76元,总市值302.23亿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仍有股东11.69万户。

本文由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吴立骏律师,法律本科,熟悉证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从事投资者维权索赔工作10余年)

吴立骏律师团队报名联系方式如下:
报名电子邮箱:13391339370@163.com
请股民报名发送4项内容:【股民姓名、电话、股票名称、大致索赔股数】

编辑:蒲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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