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亿国资”产权难界定“红帽子”问题再现兰州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江金骐 兰州报道
“检察院有权将有罪之人绳之以法,我也有权依法受托查明真相。”11月17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脱明忠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据脱明忠介绍,他此前曾接到过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的“恐吓”电话,此事曾在网上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而导致脱明忠被电话威胁的,是因为他接受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厦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的资产性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企业改“姓”
2008年9月3日,万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带走并羁押。9月30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初步认定:“王永春利用职务便利,打着‘集体’的幌子,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对国有资产隐瞒不报的手段,涉嫌贪污犯罪。”不过,因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被认为是集体企业,为此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公函,要求对万厦公司的涉案资产,从速进行产权界定。
有了检察机关的明示,兰州市国资委组织专门力量,重新界定万厦公司的资产性质。11月5日,兰州市国资委以复函的形式,认定万厦公司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西固区检察院对王永春的贪污罪认定因此坐实。3天后,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佟昌新在兰州市检察院、西固区检察院、市国资委、市政府驻企业工作组等领导参加的联席会上表示:王永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6.6亿,“是我们办的最大一宗国有资产贪污案。”
2009年2月11日,西固区检察院通知万厦公司副经理陈兆宏、贾新民和财务总监熊健,要他们第二天上午前往检察院。
三人预感此行前去检察院“凶多吉少”。三人合计,认为与其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一窝端”,不如兵分两路。于是第二天一早,贾新民登上了飞往北京的航班,陈兆宏和熊健到了西固区检察院。果然,二人走进检察院大门,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拘留。
从此,贾新民一边在北京“逃亡”,一边寻求法律救助。而接受委托的律师脱明忠,通过调阅万厦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认为西固区检察院先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王永春,再委托兰州市国资委界定其所在公司的产权归属,“这么做无疑是先抓人收监,然后找证据定罪。”
缘起企业改制
14年来,一直按集体企业进行管理和营运的万厦公司,突然被市国资委界定为国有产权,理由何在?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本报记者深入兰州市国资委采访时,法规处处长白晓东告诉记者,国资委是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不存在为了扩权而侵权。”
据了解,兰州市国资委在刚刚接手这件事时也感觉有些突然,毕竟这家企业成立14年来,一直定性为集体企业,并受兰州市房管局主管,现已发展成兰州城建系统为数不多的优质企业之一。
为慎重起见,兰州市国资委先后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企业,对公司的资产予以审计。审计结果发现,万厦公司1993年成立之时,由市拆迁办出资58万注册设立,且有投资证明书为证。
“有国家行政单位的原始出资,毫无疑问,企业此后滚动积累的所有资产当属国有。”白晓东强调,界定国有产权的标准,看出资人是谁;界定国有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国资委。
“我们不否认兰州市国资委的主体地位,但它只能在法律和同级政府授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无权对非国有企业产权单方面界定。”贾新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告诉记者,兰州市国资委的依据,无非是拆迁办的58万出资,但实际情况是,当时的拆迁办并没有投一分钱。作为挂靠单位,拆迁办当时只不过开具了一个出资证明。
记者到兰州市拆迁办采访时,适逢拆迁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孙建中在此职位上的“最后一班岗”。当他得知记者来意后,先说自己即将调离,不便再做任何表态。但他接着表示,该企业在2007年的企业改制中,已经从集体企业改成民营企业,也就是说,该企业与拆迁办更无瓜葛,“所以,没有什么好说的。”
据了解,孙建中在拆迁办工作已有十多年,这次突然调离,与万厦公司一案是否有关尚不得而知。此前,孙建中曾对媒体表示:“听说国资委的理由是当初万厦公司成立时,由拆迁办出资。我们的调查是,拆迁办一分钱都没有出过,只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时提供了一份证明。”
兰州市国资委的结论,不仅让孙建中等人不明所以,兰州市房管局作为主管单位,也被推到了尴尬境地。因为兰州市国资委与房管局是平级单位,如果国资委的文件生效,必须是房管局的相关文件废止在先,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产权难界定
兰州市国资委的结论一旦成立,对检察院来说是正中下怀,但对兰州市房管局来说却是福祸难料。因为当初改制时,正是该局将万厦公司作为集体企业提交至改制小组的。
记者在探访此事时,两次深入兰州市房管局,但几番联系之后,包括局长刘大可在内,都不愿就此事发表看法。不过,现为房管局纪检组长的颜东平时任企业脱钩改制小组办公室主任,他告诉记者:“我们这次集体企业改制,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集体企业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实施的。”
据介绍,2007年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工作,以市国资委为指导,并成立了以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等11家单位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这次脱钩改制的产权界定于2007年9月15日完成,兰州公交集团等20户城建系统的国有企业整体划归市国资委,但万厦公司不在其中。同年11月份,经有关部门批准,万厦公司由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直到后来公司董事长东窗事发。
至于国资委为什么有了检察院的司法建议,才做资产界定?反过来说,假如没有检察院的司法建议,那么是否意味着这家公司就是一家集体企业?对于记者的问题,兰州市国资委的上述负责人没能回答,但沉默片刻后,他话锋一转,说市国资委就此专门咨询过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但至此没有下文。
不过记者了解到,2008年12月4日,脱明忠在正式接受此案之前,曾专门邀请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司局领导,就万厦公司的资产归属进行论证。结果,包括李保民在内的与会专家一致签名认为,万厦公司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正是有了论证结果的支持,脱明忠才组成项目团队,正式介入此案。
“万厦公司产权界定并不复杂!”脱明忠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前后,全国有成千上万家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与万厦走的路子大同小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出资人不明确的,应以原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准。脱明忠说:“万厦公司1993年设立登记的就是集体企业,即便对产权问题有不同主张,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据了解,2009年2月17日,万厦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兰州市国资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国资委关于万厦公司产权界定意见的内容。但是,此案一拖再拖,至今悬而未决。为此,包括贾新民在内的30多名股东,不久前集体前往法院讨要说法,负责此案审理的王卫法官当众坦承:案子不能及时判决,有来自各方的压力。不过,在与记者的连线中,王卫法官表示:判决结果很快就会出来!
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 262号)规定:
“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规定:
“对原主办单位和主要经营者均未出资,主要靠贷款、借款所形成的资产,企业已为归还贷款、借款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确定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07]75号规定:
兰州市城建系统改制工作实施主体的分工是:国有企业脱钩改制由国资委负责实施;集体企业脱钩改制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关于产权界定工作的分工是:有国有投入的由国资委负责界定;没有国有投入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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