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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俱乐部”的潜规则

作者:金岩石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8 19:09:00

摘要:跨国公司“俱乐部”的潜规则

 

金岩石 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行贿受贿,谍影重重,近日来国际商务有些变味儿,先有中澳铁矿石谈判抖出了间谍战,最近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又爆出了“受贿门”。该公司2003-2007年间在36个国家行贿236次,累计支付约490万美元,获取超额利润约4650万美元,全案涉及9家中国企业。
    美国人自己查自己,还通知中国政府有哪些中国机构涉嫌受贿,这提出了一个跨国公司的国民性问题。全球近八万家跨国公司是一个“俱乐部”,分支机构遍布全球,像章鱼一样把触角伸向全球几乎每一个角落,形成了一个超越国家的经济群体。如果我们把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和跨国公司的生产总值排列在一起,大约排到第15位后就是国家和公司交替出现了。大公司富可敌国,这是一个令人生畏的事实。巨大的八万家企业“俱乐部”控制着:全球生产的40%,全球贸易的60%,全球技术转让的70%,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90%……仅这几个数字就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群体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了。许多人还以为国际贸易与国际分工是国与国之间的事情,错了,当今世界经济就像浙江的千岛湖一样,若干岛屿浮在湖光山色之中,国家——企业——银行隔水相望,浑然一体,既竞争又合作,企业和银行的国民性变得越来越模糊了。
    企业和银行都是公司法人组织,通常也都被要求在所在地注册,接受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所以像汇丰银行这样的跨国金融公司,就打出了“全球化本土银行”的招牌,既有全球视野,又有本土责任。但也有许多跨国公司不是这样,其国际化运营的目的就是要逃避社会责任,不仅逃避对母国的责任,而且逃避对所在国的责任,而在法律上却存在着跨国监管的空白。商业间谍和跨国行贿是这些公司长期执行的潜规则,否则怎么会发生一家公司4年内能在36个国家行贿236次的事情呢?显而易见,这是有组织的犯罪,并非个人行为,其性质与跨国贩卖毒品一样,都是在挑战政府的权威,所以美国政府将其绳之以法,并警示全球。
    跨国行贿与商业间谍主要涉及各国政府的公职人员,所以在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通过了《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把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定义为“严重犯罪”,可由所涉国追究刑事和经济处罚,以及民事和行政制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审理和裁决的程序不清,该《公约》的约束力有限,往往只有威慑力而没有强制性,甚至连经合组织成员国都不认真执行。例如中国财政部前金融司司长徐放鸣受贿案,在1999-2001年间,徐放鸣三次受贿于法国巴黎银行的法籍华裔员工刘敏,换取徐在外债承销业务中承诺不对法国巴黎银行的竞标持反对意见。结果在东窗事发之后,中国的徐放鸣被捕入狱,法国的刘敏却逍遥法外,据说还因此获得升职奖励。同一案件,两个结果,受贿者入狱,行贿者升迁,由此可见跨国行贿的潜规则缘何盛行于市。
    八万家“俱乐部”的潜规则有明的,有暗的,还有灰色的,其中被多次提请公诉却始终无一结果的案例之一是“内部转让价格(Internal Transfer Pricing)”。跨国公司的产业链纵横交错,以多种方式跨越国界,通过集团企业的内部贸易把经营性利润实现在低税区或免税区,这种交易行为和定价模式是否公平合法,一直是税务专家和经济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企业因跨出国界的经营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是企业跨国经营的内在动机之一,而这种规模经济效益产生的条件是什么呢?研究发现,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结构有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业内贸易的增长速度高于行业间贸易;二是企业内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高于企业间贸易;三是“互通有有”的现代贸易在增长速度上远高于互通有无的传统贸易。这是否可以说明跨国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部分来源于灰色的合理避税呢?以合理避税的定价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否也同样有损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呢?这都是全球化提出的新的理论问题。
    无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不仅是狭义的技术创新,而且是广义的生产创新,即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造性毁灭”。八万家“俱乐部”的成员绝大多数是伟大的世界级企业,它们在全球范围内把创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在经济周期的跌宕起伏中推进经济的发展。所到之处犹如摧枯拉朽,以革命的创新力量摧毁落后的生产方式。但在同一个神圣的使命之中,它们中间也会有人让落后的“潜规则”沉渣泛起,这就是事物的两面性。所以,我们还需要借助于人类的智慧和法的精神,弃恶扬善,除旧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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