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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等31部门亮剑 保险业违法失信将迎28项联合惩戒措施

作者:吴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8-30 15:57:29

摘要:8月30日,发改委、央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保监会等31部门亮剑 保险业违法失信将迎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8月30日,发改委、央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备忘录》由发改委、央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说道:“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产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以诚实信用为立足基础、以风险管理为经营手段的特殊行业,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总体战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据罗青介绍,《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限制市场准入。备忘录规定,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同时, 失信记录将成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重要参考;将成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审批,股票发行审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二是限制任职资格。备忘录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管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将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是限制房产等相关消费。备忘录规定,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四是限制金融融资授信。备忘录规定,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五是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备忘录规定,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备忘录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违法失信记录将作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将限制其评先、评优或者取得各种荣誉称号。

罗青强调,《备忘录》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二是惩戒范围广,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三是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会议上指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梁涛强调,要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梁涛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合力,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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