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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仕达涉行贿 官员以借款利息名义收受75万贿赂

作者:徐超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4-19 11:34:11

摘要:爱仕达(002403)的控股方爱仕达集团,以借款利息的方式,行贿官员75万元。

爱仕达涉行贿 官员以借款利息名义收受75万贿赂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热播反腐剧《人民的名义》描写了官员各种各样的贪腐、走关系的情节,其中有一处细节描写是:当京州的官员得知退休的副检察长陈岩石和空降的省委书记沙瑞金非同一般的关系后,陈岩石居住的养老院突然宾客盈门,各级大小官员给陈岩石送来大量的鸟雀和观赏盆景,甚至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还专门上门干农活。官员的这些举动,被陈岩石和沙瑞金看在眼里,笑称“醉翁之意不在酒”。

戏剧往往来源于真实生活。日前,浙江一名地方官员被终审裁定受贿罪名成立,法院的判决书披露了官员各种各样的受贿情节。《华夏时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上市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仕达”,002403)的控股股东浙江爱仕达集团的董事长,为搞好和该名官员的关系,通过以公司向官员借款的方式,用归还的利息作为行贿款,最终被法院认定涉及金额75万元。

明星企业向官员借款300万

爱仕达属于国内炊具行业的龙头领军企业之一,主要产品是不粘锅和不锈钢锅,其中不粘锅是中国名牌产品,“爱仕达”也是中国驰名商标。

受贿官员叫张永兵,于2007年6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2010年2月份开始担任温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0年3月份开始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兵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台仙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张永兵从2009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事调动、用地安排、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2009年至2014年期间,张永兵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共计人民币434万元及香烟等,判决张永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非法所得434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书中提到,爱仕达的控股方爱仕达集团,通过借款的方式打掩护,行贿张永兵75万元。2012年4月26日,浙江爱仕达集团董事长陈某2为了与被告人张永兵搞好关系,并求得被告人张永兵对其公司“退二进三”一事上的关照,以公司名义按月息3%向张永兵(以王某2的名义出借)借款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永兵借此名义收受陈某2财物人民币75万元(按超过月息2%部分认定受贿数额,利息付至2014年5月份)。

募资项目受到“退二进三”影响

判决书中提到的爱仕达集团让被告张永兵所关照的“退二进三”,爱仕达(002403)在2012年的年报中对此也有相关信息披露。

年报披露,在爱仕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募资用于“年新增500万只不锈钢及复合板炊具技改项目”,“年增1000万口新型不粘炊具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由于项目用地位于浙江省温岭市“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规划之中,温岭政府已明确对公司上述温岭厂区共计164,170.10平米(折合246.25亩)工业用地整体一次性收储,公司无法继续在原实施地点建设前述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经济开发区产学研园区变更为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聚集区,实施地点的改变使项目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

张永兵认为,其出借给爱仕达公司的借款不应当认定为受贿。二审法院则认为,张永兵主动借款给并无资金需求的爱仕达公司,且借款利息明显高于该公司的其他民间借款,同时借款期间爱仕达公司与被告人张永兵之间因爱仕达公司的“退二进三”工作等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故原判认定该笔系受贿并无不当,且对该笔受贿金额的认定已经有利于被告人张永兵。

最后在台州市中级法院对张永兵的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浙10刑终1191号)中,维持了原判。

律师认为爱仕达涉嫌单位行贿

从爱仕达集团和上市公司爱仕达的历年年报来看,企业的现金流都较为充足,在此情况下向个人借款300万,不免令人疑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也是法院在二审中认定张永兵的资金出借别有目的的原因。

而对于利息,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斌律师认为,最高法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是年利率24%;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的,则法律不保护。“案子发生于2012年,最高法的规定施行于2015年,因此当初借款的时候3分利属于高利贷,不是正常的借款利息,法院就此认定企业以此种方式行贿,官员以借款的方式受贿,是站得住脚的。”邵斌对记者说。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一般官员受贿案件,追责主体主要是受贿的一方,这是为了方便行贿的一方配合调查,有“污点证人”的意思。但邵斌认为,从法理上来说,行贿和受贿都应该追责。

记者根据爱仕达披露的年报了解到,在股权关系上,爱仕达的创始人同时也是实控人陈合林,与妻子以及一双儿女,四人持有爱仕达集团100%的股份,爱仕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爱仕达39.375%的股份,为控股方。上市公司爱仕达由陈合林担任董事长,而担任爱仕达集团董事长一职的,是陈合林的女儿陈灵巧。

邵斌认为,爱仕达集团董事长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用公司名义以明显高于银行的利息向张永兵借钱,张实际上是用高息放贷的形式受贿,按照当时的标准,其受贿额应该是获得的高息减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后的剩余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得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所以张永兵的行为本质上是受贿。而爱仕达集团涉嫌单位行贿,因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是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陈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行贿的实际实施者,也应被追责。

责任编辑:靳广瑞 主编:蒋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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