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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不满判决上至二诉 复旦复华保证合同案计提负债2900万

作者:徐超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2-27 17:26:58

摘要: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复华”,600624)2月27日收盘后发布了涉及诉讼的最新进展公告。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信达资产”)向上海第二中院提起上诉,复旦复华为此桩保证合同纠纷案,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

信达资产不满判决上至二诉    复旦复华保证合同案计提负债2900万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复华”,600624)2月27日收盘后发布了涉及诉讼的最新进展公告。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信达资产”)向上海第二中院提起上诉,复旦复华为此桩保证合同纠纷案,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

信达资产诉称,2004年9月2日,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借款人民币2925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0411001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4年9月3日至2005年9月2日,借款月利率为4.8675‰,用途为借新还旧,由被告复旦复华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041100166101的《保证合同》。工行上海分行发放了贷款。

在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屡次催收,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务担保人复旦复华均未向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沪信-A-2014-034-12的《债权转让协议》,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将上述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债权截至转让基准日2014年6月20日的本金人民币2925万元、欠息人民币22469447.46元转让给原告,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但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以及债务担保人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宣告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破产。

这起案子的一审判决是,法院对信达资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信达资产随后提起上诉,目前未进行裁判。

复旦复华表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2925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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