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披露时间违规 福斯特股东遭证监局警示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1-06 20:00:26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斯特”,603806.SH)1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临安同德”)近日收到浙江省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 号),因存在减持预披露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遭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临安同德于2016 年 10 月 20 日披露了减持福斯特股份计划,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 万股的福斯特股份。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临安同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减持福斯特股份 160 万股,减 持均价 48.30 元/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中第八条规定以及你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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