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移送属地法院审理 宁波中百巨额担保案最后一搏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对于突然出现的超11亿巨额担保和连带清偿债务,宁波中百(600857.SH)试图使出浑身解数不予认可,对于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情况,宁波中百7月13日发布公告称,已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市公司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这被外界认为是准备做最后一搏。
在徐翔被抓后,宁波中百就进入了风雨飘摇的多事之秋,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540.525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8%)遭警方冻结,之后出现巨额担保债务被要求偿还、因信披隐瞒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尽管宁波中百以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来否定担保的法律效力,但多位法律界人士均不支持上市公司的说法。而根据一季报,企业总资产只有7.8亿多,一旦担保债务被认定,宁波中百很有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
诉求移送宁波审理担保案
宁波中百在7月13日的公告中称,中建四局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
此事的背景引爆于宁波中百4月19日的一则巨额担保公告。该公告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深圳惠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及张荣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宁波中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截至《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现在因为天津九策付不出工程款,宁波中百这个担保人就得履行义务了。根据《担保函》的内容,中建四局要求宁波中百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承担天津九策应付中建四局全部剩余工程款债务约54076万元;承担中建四局委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九策提供委托贷款产生的全部债务约60467万元。两项合计超11亿。
但宁波中百并不认可这个担保责任。上述提到的并签字的龚东升是公司原董事长,于是宁波中百报案控告龚东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此外又对《担保函》上的公司公章真伪要求鉴定。
但报案被警方认定龚东升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公章的鉴定结果是“图样与本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二者未发现差异”,但宁波中百仍然坚持对此担保不认可。
于是中建四局在“讨债”不得的情况下,选择了司法仲裁,不过宁波中百并不认可“对争议有‘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之约定”,向广州中院诉求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函》上有约定产生争议如何仲裁的,按照约定进行,如果谈不拢或者一方不认可,那么抛开约定内容不申请仲裁也没有关系,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斌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这里所说的管辖法院,是指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因此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成立。
若担保成立或资不抵债
根据公告,宁波中百现在不认可担保的理由,一方面是根据核查,公司从未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已明确告知中建四局这份《担保函》没有法律效力。另外一个理由是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宁波中百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所以担保无效。
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宁波中百的说法并不成立。邵斌律师认为,只要《担保函》上的章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就认定担保具有法律效应。“至于上市公司所说的没有经过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是否经由董事会决议这是公司内部事务,外界和第三方没有理由和义务来知晓公司内部事务和程序,只需要证明公章真实有效即可,法律关系和法律义务即成立。”
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同样认为,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决议,是一家公司的内部程序,内部事情不能成为妨碍第三方和他人权益的理由,只要盖章就是真实有效的。“因此上市公司不承认担保函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这么明显一个“巨坑”,宁波中百当初又是怎么踩进去的呢?或许只有原董事长龚东升知晓内情,但其现在踪影全无,还被列入了失信名单。为此《华夏时报》记者也向宁波中百询问是否联系得上龚东升,但未获回应。
宁波中百在公告中称,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根据今年一季报,宁波中百营收近2.66亿,净利近1300万,总资产7.82亿,一旦担保被判决成立,等于是资不抵债,记者也专门询问宁波中百是否有做好应对的预案?但在按照要求发去采访函后,始终未获得企业的回应。
不过宁波中百仍然在做最后一丝努力,诉求将案件移交宁波法院管辖,按照公司董秘办相关人士的说法,就是由司法部门来裁定公司对《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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