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应有怎样的政策指向
本报评论员 商 灏
财政部近日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对于长期备受社会高度关注的“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上调”之争议所作出的回应,想要表现一个怎样的政策意图和政策指向呢?
众所周知,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已是宏观政策的重要选项、当务之急。但既然财政部的报告结论是调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让中低收入者从中得到更多实惠,而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那么,个税起征点究竟该如何调?个税改革究竟该如何改?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史,我们看到,经济危机时因为刺激经济的需要,导致财政赤字加大,需要寻找新的财政增长源,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将被要求为税收多作贡献。人们注意到当前美英等国政府为挽救财政颓势积极出台了一些针对高收入阶层的提高税率的政策。有权威数据显示,全美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这样一种“倒金字塔”型的税收负担结构,该让我们作何感想?
此时此刻,中国早已开始酝酿的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如果仍拘泥于具体实施中是否要怎样是否会怎样等等细枝末节的问题上,而不是明快果断地顺势而为、顺应民情,则其用意、其困惑、其担忧何在?
国家经济正处动荡周期,经济不稳则就业不稳则社会不稳,公共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必然受到空前重视,其中个人所得税这一最直接关系民众收入分配格局的税种的结构性调整更显格外重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公布以来,历经三次修订,并一直争议不断。现在,如何让个税兼顾不同家庭、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来源等,已是个税公平与否之焦点。一般而言,在民众收入水平下降时期,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或者超越民众收入增长实际水平过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都将导致社会税负的不合理增加。而降低个税起征点将扩大个税征收对象,从而影响到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由此观之,在财政收入大幅下滑的背景之下,财政部的报告关于“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的说法,实在意味深长。
如果一面担心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影响全国征税总量”,一面却是财富占了全国60%以上的高收入者,所缴个税却只占全国35%的状况继续,并且偷税漏税的现象喷涌,税收总量何以扩大?任何税收当然都不应是一种责罚,如果执意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不利穷人而便宜了富人,是不是有些偏离了社会大众对个税的价值期待?
在权衡利弊之后,有关部门终于决心告诉我们,“提高起征点不仅不能达到扩大消费的目的,同时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既然如此,个税起征点是否还是不提高的好。
的确,个税的调整不啻于以行政手段强行调整社会收入关系,具有社会风险。当然需要遵循稳定变革的原则,避免过激因素。个税的调整还应与包括税收结构的总体稳定平衡联系起来考虑,必须与企业所得税负的下调同步实施,只有这样才可防止社会税负的实际提高。个税的调整更必须加强征收环节的征管技术能力,建立起包括现金管理、银行税务联网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以及合理的奖惩机制。既然分类征收会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实行综合征收改革的条件又尚不成熟,税率调整便被视为当前个税改革的突破口。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可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对高收入阶层继续高税收,对低收入者继续低税收,这样统一实行的较低的税率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然而实现这个理想的条件,目前却远未完备。如此种种,个税调整就不必操之过急了。
然而我们却看到,中国经济要复苏就必须要走出以往的“高储蓄,低消费”的循环,就必须加快进行增量改革,加快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通过大幅减低个税补贴中低收入阶层的民众,提高其承受通胀的能力。
税改的根本应是确立纳税人责任义务和权益之间的正当的对应关系,政府进行个税改革的思路理应是“藏富于民”。如果个税制度设计不甚合理,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称,如果民众不敢生病、不敢失业、不敢消费,如果民众缴税之后,并没有直接的社会福利保障作为回报,如果民众不能享有很好的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必然会使税收抑制消费。有关个税“起征点”的争论必然持续下去。
通过税收调整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目前已是社会共识,如何增减适度,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减负和刺激消费的预期政策目标,政策制定者必须把握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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