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泊尔二股东短线交易遭警告处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浙江证监局网站5月5日挂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002032.SZ)的二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集团”)因短线交易,在遭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给予了警告处罚。
2015年5月13日,苏泊尔曾对苏泊尔集团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公告,称原因是操作失误所致,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不过在浙江证监局做出明确处罚结果后,苏泊尔并没有对此进行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回应称,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受到处罚需要公告。对方表示,对于处罚是否再行申诉,要后续沟通后再定。
苏泊尔集团遭警告
5月5日,浙江证监局在官网上发布了一则编号为[201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苏泊尔集团涉嫌短线交易苏泊尔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在案件已经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浙江证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苏泊尔集团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于2015年5月7日卖出“苏泊尔”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2970390元;5月8日先买入“苏泊尔”股票5000股,成交额125023.50元,后于当天又卖出“苏泊尔”股票11万股,成交额2759967.29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卖出较大数量的“苏泊尔”股票。
而在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苏泊尔集团均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苏泊尔集团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给予苏泊尔集团警告的处罚。
回应称未规定要信披
苏泊尔是中国最大、全球第二的炊具研发制造商,中国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创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中国杭州,共拥有5大研发制造基地,分布在玉环、武汉、杭州、绍兴和越南胡志明,总共10000多名员工。
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苏泊尔公司战略合作关系始于2006年的法国SEB集团,现已成为苏泊尔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SEB国际完成受让第二大股东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实际持有股份达73.13%。
苏泊尔2016年一季报显示,苏泊尔集团持股上市公司8.8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二股东。
对于二股东短线交易受罚一事,苏泊尔证券事务代表方琳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上市公司于去年5月份进行过公告。去年5月13日,苏泊尔发布了一则“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称短线交易的行为是因工作人员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均价25元/股,总成交金额125023.50元。
公告称,这些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因为是误操作,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不过对于浙江证监局的处罚,苏泊尔没有进行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应称,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受到处罚需要公告。苏泊尔集团已经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缴至上市公司,已经做了相应的处理,监管机构也已经约谈过。
至于是否接受处罚不再申诉,要后续苏泊尔集团跟上市公司沟通后再定,目前知道的结果和媒体知道的一样,现在没有接到苏泊尔集团的任何通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记者表示,苏泊尔关于没有明确规定要信披的说法站不住脚,应该进行公告,否则也属于信息隐瞒。
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律师认为,短线交易的主体并非上市公司本身,对于股东的行为应不应该信披这一点上面,目前的法律法规的确没有明细到这么详细,是一个软肋。但严义明律师也认为,公告总比不公告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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