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从机构监管到行为监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金微 实习生黄昱北京报道
“我在网上买了款P2P产品,年化收益13%。你看看正不正规,有没有资质,会不有跑路?”最近,经常有投资者向本报记者咨询金融消费问题。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时,不断扩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权益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但无论是《商业银行法》等专门性法规,还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未有效覆盖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点和特殊性,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
3月9日,在华夏互金私董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如果仅靠行政监管,监管机构的成本太大,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让每个消费者和投资者都成为市场的监督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传统的宏观审慎监管,再加上行为监管,从消费者权益本身来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而不再只是关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是否安全运营。
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缺失
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生长之中。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底,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总平台数的36%。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不少代表表示目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有所积累,在此背景下,实现监管全覆盖,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表示,随着国内居民财富持续积累、金融投资渠道不断拓展,人民群众金融消费行为渐趋普遍,但是当前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与主体能力差异,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种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差,消费保护机制急待建立。
“过去我们主要对金融机构主体监管,但是如果不从消费者进行保护,依然会有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李爱君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说,事实上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都进行了重大改革,除了原有的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同时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会越来越庞大。李爱君说:“如果仅靠行政监管,监管机构的成本太大,要充分挥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要让公民在接受金融服务和投资时能够理性的选择服务和产品,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同时会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正是基于此,行为监管引入到互联网金融监管更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行为监管是从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的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而且十分多元化,对金融的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如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和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是无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学界更倾向于行为监管。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融资产董事长赖小民两会期间表示,互联网金融应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基本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但却通过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补充完善,从“金融行为监管”的角度来设置监管内容和标准。“也即无论主体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要从事的是需要被监管的业务或行为,都适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被置于相同的监管框架内。”
行为监管为主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到增强消费者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等高度,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目前,网贷细则尚未正式出台,对金融消费保护内容具体条款尚不清楚,但像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已出台《关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掌众金融首席战略官谭淳在华夏互金私董会上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对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者应有特别管理制度,将其个人资产、信誉、行为,全部纳入监管的“制度笼子”。“金融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较多,存在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在华夏互金私董会上说,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重要的因素,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将一定程度上助力良币驱劣币,“加强金融消费行为知识普及,消费者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对平台的合规合法运营也能起到监管作用”。
银客网副总裁李飞认为,在监管方面除了除了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办,行业组织和企业自身也要发挥作用,比如建立投资人的风险评估系统,金融有风险,网贷不是人人要参与,一定要有投资经验和门槛才能进来,所以银客在客户投资上也会设置一些环节,提示金融的风险。
李爱君认为,行为监管一方面要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对企业进行监管,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
在李爱君看来,行为监管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重要的作用,行为监管就是对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不能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进行监管。行为监管的信息披露与审慎监管的信息披露有着不同,审慎监管的信息彼露是真实准确完整,但行为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仅要真实、准确、完整,还要去除信息噪音,不能用无用信息掩盖有用的信息。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行为监管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说,事实上决策层已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以行为监管为核心,以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为辅的思路,而且从指导意见到网贷细则体现都特别明显,比如事前审慎监管、风险准备金、负面清单制度等,这都是行为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
杨东同时建议成立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统一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创新领域,尤其是要摒弃事前监管老的套路,明确确立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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