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玄机
摘要:在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之后,监管在今年给予了这一概念高度的关注。互联网金融不仅在3月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11月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上再次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地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并提及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张夏楠
在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之后,监管在今年给予了这一概念高度的关注。互联网金融不仅在3月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11月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上再次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地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并提及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最早在7月就有草案流出,却迟迟未正式出台。从各细分领域来看,监管的动作也并不一致。经历了一年沟通、讨论和等待,行业对监管有预期,但已没有意外。
P2P:态度宽容
2013年末集中爆发的“跑路”风潮曾一度把P2P行业推至舆论风口,那一年,由央行牵头的调研经历多轮,但监管表态只限于“两条红线”。法律诉讼和社会性事件在各地时有出现,P2P常被与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
对于P2P不被监管承认的担心随着3月份政府工作报告的发布消散了。原本持观望态度的机构与资本加快进场,有平台负责人评价称,“整个行业沸腾了”。
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受争议的行业,P2P如何监管并不是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在7月份流出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曾提出建立备案制、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反洗钱等多项要求。具体到P2P,注册资本金门槛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同时体现“小额”、“便利”的思路。
而这一涉及诸多细节的文件并没有立即公布。在刘士余之后接管互联网金融的央行副行长潘功胜11月首次公开谈及监管,只提到五点思路:坚持开放包容;加强规则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与行业之间保持良好沟通;坚守业务底线,合规、谨慎经营。
这些内容并没有超出行业共识的范围。上述负责人对于监管态度的理解很直白:“只要还得了钱,怎么做都行。”银监会的相关人士也曾表示,对比国外经验,国内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不能不说宽容。
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的态度更为积极。今年以来,上海、广州越秀区、深圳、天津等地先后发布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指导性意见。各地的产业园区和产业基金亦不少见。
除了监管,司法量刑亦是如此。今年7月,自融平台出现首例判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东方创投”负责人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自融平台适用非法吸存而不是集资诈骗,对于这一结果,多位平台负责人和律师在采访中都认为量刑较轻。
至于银监会的细则何时出台,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监管人士在多个场合提到,P2P尚未经历经济周期的考虑,风险因素并未充分体现。而他认为8-10年会是一个正常周期。
股权众筹:率先合规
相比于P2P监管的暧昧态度,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赶在年底之前出台。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针对股权众筹的性质、投资人门槛等做出初步界定。从细则来看,监管对股权众筹投资门槛的划定基本沿用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单位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这一门槛是否合理,正在引发一场讨论。虽然此前就有平台自行划定“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也有意见认为应以投资额占可支配收入的特定百分比来控制,更有人士认为在具体业务中,对投资人资格验证缺乏可操作性。
而对于平台本身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融资企业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项目推介只针对实名注册用户等规则,遇到的抵触意见则相对较少。
另外,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也被允许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事实上,有众筹平台人士曾向记者证实,正是因为对投资人投资金额及企业融资上限等内容存有争议,原定于年中出台的指导意见已经有推迟。
之所以出现意见分歧,或许正是因为同为股权众筹,一些平台面向专业投资人,一些则面向普通投资者。前者的融资项目以科技、互联网初创企业为多,后者则更偏向于大众消费、服务类企业。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显然更适用于前者,反对意见则认为此举对小微企业融资、小微天使投资,乃至普惠金融的发展并不利。
除股权众筹外,商品众筹平台也在今年因为京东等大型机构入场异常火热。上线仅5个月的京东众筹已经出现4个千万级别的融资项目,募集资金已过亿。
根据零壹财经发布的数据,截至11月底,国内众筹平台的数量累计达到122家,其中商品众筹平台73家,股权众筹平台30家,公益平台5家,其余14家为股权及其他业务的混合型平台。目前已有累计18家平台出现倒闭或停止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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