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曾成杰案推动集资诈骗罪死刑取消 迟到的好消息?
摘要: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取消9项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包括在内。
华夏时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取消9项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包括在内。
消息传出,各界关注,吴永正即是感触深刻人群中的代表之一。如果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发生在5年以前,这位东阳“亿万富姐”吴英的父亲,或许不会经历那一段极不寻常的艰难岁月。2009年12月,吴英一审被金华市中院判处死刑,吴永正从那时起即为保女儿性命而四处奔走呼号。
法律界、学界人士指出,吴英案、曾成杰案等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反弹,与集资诈骗罪最高适用死刑紧密相关。在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多个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之后,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若获通过,则意味着民意与司法在这一分歧较大的领域趋向一致,也标志着国家以法律的方式对公众价值判断的认可。
集资诈骗免死
据媒体报道,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在这9项罪名中,集资诈骗罪最为社会关切。曾为吴英辩护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表示,废除经济犯罪行为中的死刑,是世界文明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杨照东提及,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时,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放在一起准备废除的,但由于种种原因集资诈骗罪死刑被单独保留了下来。
杨照东说,从几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形来看,取消多个经济犯罪死刑并没有导致相关案件案发率的上升。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集资诈骗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判死刑的并不多见,此罪以无期徒刑、死缓的判决比例稍大。从数据来看,保留这个死刑的实际意义和作用并不大。
杨照东表示,在这个趋势下,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最终若获通过,将是刑法上的一个进步,也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进步。“我们律师界对此表示欢迎。”他说。
梳理历史资料可知,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首次规定了集资诈骗犯罪,并将其法定最高刑列为死刑。1997年新刑法予以了采纳。
分析指出,之所以该项犯罪设立最高为死刑,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关。由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在新旧经济体制破与立的过程中,民间集资所引发的混乱现象较多,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严从重打击成为当时的社会共识。
但是,这一最高至死刑的罪名,一直伴随着争议,尤其是最近数年来出现的浙江东阳吴英案、湘西曾成杰案。伴随着这些引发众多讨论的案件,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呼声也风起云涌。
吴英案推动立法进程
引发社会各界长时间持续关注的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经过媒体报道和最高层的关切,吴英最终在2012年5月,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2月13日,在吴英案二审前期,《华夏时报》头版头条以《为吴英辩护》为题,援引国内众多法律界人士的发言,响亮地发出了“慎杀”的声音。
在听闻修法消息后,吴永正表示,从法治建设层面来看,修法是顺应社会民意的好事。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如果没有死刑,吴英就不会有性命之虞,他本人也不会有持续多年、四处奔走的艰难生活。
而湘西集资诈骗案主角曾成杰则没有吴英幸运。法院查明,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2012年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成杰死刑,2013年7月被执行死刑。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已经生效判决执行完毕的,不受修法影响。”杨照东表示,正是因为吴英、曾成杰等个案,引发了社会大众、立法机关的关注和反思,推动了后来的修法进程。
民意与司法的趋同
近年来,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也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在2014年两会期间,河南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
该议案给出了废除死刑六大理由,一是集资诈骗罪容易导致误判误杀。二是其他诈骗类犯罪已经取消死刑,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不合适。三是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低估风险而追求高额回报。四是判处死刑影响受害人得到赔偿,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五是现实生活中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偏低,民间资本更愿意进行民间借贷。用死刑来遏制集资诈骗,就有将国家的责任、政府的义务转嫁给集资人个人的嫌疑。六是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是世界潮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当时即回应说,刑法修改工作已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研究逐步减少死刑的问题。
“吴英的死刑判决最终被改判,有偶然也有必然。倘若此次刑法修改条款最终获得通过,吴英、吴永正、曾成杰这样的悲剧就不再出现了。”曾为吴英死刑辩护的知名律师张雁峰说。
《亿万富姐的罪与罚》的著者万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吴英案成功地为大众舆论设置了话题,这使得它成为了法治进步的阶梯。
万茵说,在民意与司法的对垒过程中,吴英借助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免死,这既是一个胜利,也是一个失败。胜利之处在于,一个侵犯财产权的犯人的生命得以保全,失败之处在于舆论视野范围之外的罪错者照样失去了生命,这种失败是刑法学理论之中“罪刑法定”等等原则的失败。
他指出,此次废止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正是以法律的方式对公众价值判断的认可,同时,此举也缩小了舆论干预司法的非理性空间,真正科学的法律并不需要顾忌公众的舆论而对某些人“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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