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IPO祸不单行
摘要:7月下旬,因承销的两只私募债被确认发生实质性违约,浙商证券被指责隐瞒关键信息应承担责任。而近日浙商证券董秘李雪峰又被传已实质性离职。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徐超 杭州报道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来未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机构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重大处罚。”这是正在IPO申报的浙商证券招股说明书里的一句话,如今已成追忆。
接踵而至的负面消息令浙商证券的IPO之路蒙上一层阴影。7月下旬,因承销的两只私募债被确认发生实质性违约,浙商证券被指责隐瞒关键信息应承担责任。而近日浙商证券董秘李雪峰又被传已实质性离职。此前,因所保荐的ST国恒(000594.SZ)名下9亿募资款不翼而飞,浙商证券6月30日遭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多位证券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虽然ST国恒一事反映出上市公司管理之混乱,但券商也难辞其咎。私募债违约又暴露出诸多弱点和问题,在IPO的关键时刻,董秘又成不确定因素,浙商证券IPO之路可谓麻烦不断。
民企私募债违约
7月21日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鉴于“12金泰01”和“12金泰02”两只私募债信息披露不透明,且发行人的财务及评级等信息均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已经无法掌握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故暂停对两只债券的估值。由浙商证券承销的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这两只私募债确认发生实质性违约。
浙商证券的主业是经纪业务。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占比虽逐年下滑,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经纪业务贡献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是53.24%、44.19%和38.30%,但经纪业务仍是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
中小企业私募债也是浙商证券主要业务品种之一。报告期内(2011年-2013年)浙商证券共完成21单浙江省内中小企业私募债权项目,凭借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领域的优异表现,总裁吴承根获得2013年度“浙江经济年度人物”,浙商证券也因大量承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获得“2014年中国区最佳私募债券承销商”。
有消息称,浙商证券内部已要求全面暂停民企私募债业务。浙商证券在“12金泰债”的承销过程中,涉嫌存在诸多违规行为,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173条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称,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果嫌疑成立的话,浙商证券就要为“12金泰债”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相矛盾的谎言?
今年5月份,ST国恒突然曝出近9亿元的募集资金很可能已于2010年被全部挪用的丑闻。天津证监局认定,这跟企业前期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严重不符。
天津证监局认为,作为ST国恒的保荐机构及募资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在对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两大问题。
首先就是未有效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督导职责,也未公开披露相关方违约情况以揭示风险。
其次是核查程序不严谨,未有效执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的督导职责,简单依赖银行方提供的账户对账单出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的核查报告,在ST国恒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未增加特别的核查程序,导致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与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放情况严重不符。
天津证监局认定浙商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两名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也因相同原因遭警示处罚。
7月2日,ST国恒董事会发布了《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称2009年ST国恒、募投项目子公司、浙商证券以及专项账户开户行专门签订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管。
公告提到,2010年8月27日,董事会同意在保证铁路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5亿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这之后的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位。
这里出现矛盾的一幕。
2014年5月9日,ST国恒收到天津证监局的《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剩余闲置募资离奇失踪一事始浮出水面。天津证监局要求确保募集资金安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而浙商证券2013年4月17日、8月14日、12月2日出具专项报告,称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募集资金本金合计约8.51亿元,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均未发生变化。2013年董事会对回归募投资金使用也未做出任何相关决议和议案。
ST国恒也在公告中称,天津证监局的处罚,与浙商证券关于资金提供的结果不符,为此还专门于5月20日派出两名独董查账,却“未取得相关结果”。
日前,已暂停上市的ST国恒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仍在核查资金一事,浙商证券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要等核查结果再定。
IPO或遭终止审查
本报记者注意到,离天津证监局下发监管处罚措施已过去一个月多月,按照规定监管对象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而处罚至今,浙商证券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华夏时报》记者拨打招股书上的电话欲联系董秘李雪峰,被告知是杭州总部的前台,李雪峰常年在上海总部办公。记者拨打上海的电话后又被告知是前台,再转接后得知,李雪峰平时在公司,当天有事去了上交所。
之后杭州总部一倪姓员工联系上记者称,未找到董秘是因公司高管都出国了,关于处罚待请示领导后予以答复。但至截稿时,记者再未得到任何回复。
本报记者从另外渠道获得的信息显示,李雪峰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辞职,但浙商证券出于上市考虑,一直未落实离职手续。也有多位媒体人士表示,和浙商证券联系至今,从未见到过李雪峰本人,浙商证券也说不清李雪峰的行踪。
但浙商证券的电话或在通话中,或无人接听,本报记者尚未从当事方获得证实。
对ST国恒一事,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著名律师严义明第一反应判断,资金肯定是遭挪用,或者是侵占,如果无法追回,那就是刑事案件。
“资金不会凭空消失。”知名财经评论员宋清辉向记者表示,此事不仅说明国恒公司的管理已经混乱到何种地步,浙商证券也脱不了干系。
严义明律师分析认为,资金失踪,说明公司、券商平时的监管存在问题。对于券商存在两种可能,或事先知情,共同犯罪,或的确是蒙在鼓里。“钱能否追回来?失踪多长时间?失踪的原因是什么?这或许是搞清此事很关键的三点。”
有证监系统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如果浙商证券的确不知情的话,作为保荐机构出这样的事太可笑,而且把前台电话作为招股书上的联系电话,也是很不专业的做法。对方直言不看好此次浙商证券的IPO进程。
宋清辉判断,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事件呈现出多发之势,源于对风险的麻痹和熟视无睹,关键是违法成本低,像南纺股份就是最鲜明的一个例子。
宋清辉说,证监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规定,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且严重的问题时,可以出具警告函。此函一般是监管层对券商处罚的前奏,估计浙商证券因此事下一步会遭受处罚,最严厉的处罚有可能就是付出IPO被终止审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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