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起投收益10%“ 信托宝”被指不靠谱
摘要: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伴随着各种“宝类”产品的纷纷亮相,100元起步可以网上购买信托产品的消息也分外吸引投资者关注。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伴随着各种“宝类”产品的纷纷亮相,100元起步可以网上购买信托产品的消息也分外吸引投资者关注。
该类产品号称“信托系余额宝”,只要与相关网站签署协议,即可参与信托投资。既方便,又可享受信托的高收益。
但是,在专业人士看来,尽管门槛很低,便于投资,可此类信托产品面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领域,有非法集资之嫌。同时,由于100元起步的门槛,签订合同的对方非信托公司,而是第三方。既不能了解相关信托的进展情况,又不能很好地了解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较大的风险。
凑钱买信托
“100元可以买信托,简直不可以想象。”一直关注信托产品,却苦于高门槛的董小姐有点吃惊,垂涎于信托的高收益却从来无渠道投资曾经令她非常纠结,“最低的FOT 产品也是10万元起步,现在终于有希望了。”
近日,一家名为“信托100”的网站出现在投资者视野中。该网站将原本100万起步的信托计划拆分成100元/份起投,投资者通过极低的门槛投资仍可享受高达10%的信托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100起投,信托系余额宝”是该网站宣传口号,其宣称作为一个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搜索、团购一站式服务,具有高收益率、低风险、高灵活性、低门槛等优势。
记者在该网站发现,目前在售的是名为“中泰-珠海宝塔石化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年收益率9.5%,期限为20个月。总份额为10000份,100元为最低份额。其余3个产品,均已成立。
记者致电相关客服人员,得知投资者在注册登录后即可购买,较为方便简单。同时,与网站的经营方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财商通)签署代理合同,当资金募集完成后,由财商通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合同,财商通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是投资者的。“目前,起步为100元的产品是网上主推的产品,目的就是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其他产品都没有那么低的门槛,都是1万起步的。”上述客服人员说。
对此,北京君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袁建明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产品与余额宝还是有所区别的。余额宝通过支付宝的平台进行操作,支付宝仅是一个端口,直接和货币基金签署协议,而该网站的产品则是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并不直接对应信托公司。
信托100网站及财商通的发起人傅佳欲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站的立项是在2012年底,真正上线推出是在2013年底,是在余额宝推出之后。“整个网站平台形式上看似余额宝,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买,门槛很低,但是与余额宝有所差别。”
傅佳欲指出,项目成立初衷主要是考虑信托高额收益下的普惠性,信托门槛很高,最低的FOT也是10万、20万左右,一般投资者参与会有难度,才设计了这类低门槛产品。
非法集资质疑
对于此类低门槛信托产品,多位专业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是一种创新,其广泛的参与度确实可以以变通的方式参与信托投资,获取相关收益。但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实存在质疑。只与网站签订一份协议就作为投资信托的协议过于简单,且网站与社会公众人士签约,有非法集资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解释第二条第9款同时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应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同时,我国对于信托产品的购买资格有着严格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规投资者有着明确界定: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供相关财产证明。
记者根据全国企业信息系统查询进一步获悉,信托100网站是由财商通发起并负责运营的,其经营范围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有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而对于违规的质疑,傅佳欲直言:“网站平台的建立主要依据的是第三方托管与合同法中间接代理合同的法律条款。网站与投资者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投资者通过间接代理投资将自有资金投资给指定信托产品后,信托公司定期返还的收益(扣除费用后)将作为产品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不存在违规操作。”
万博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财商通表示其是委托代持关系,其所持的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规定了这一制度。
因此,从合同法隐名代理理论即此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众筹的个人投资者)和第三人(信托公司)不难看出,该网站的做法有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
风险被放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低门槛是方便投资了,但风险同时被进一步放大了。由于投资者不是直接跟信托公司对接,而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曲线”购买,很多投资细节无从知晓。
“投资者可能都不知道投资的钱最终去了哪里,无法对项目及时进行监督,信托公司也不会面对投资者,一旦出现问题,会很麻烦。连处置期召开的受益人大会都无法参加,网站如何保证且代表全体投资者的意愿?”一位信托行业内资深人士如是说。
对此,傅佳欲指出,整个网站的资金托管由第三方进行操作,资金的获取和投资都是第三方完成。网站根本拿不到一分钱,资金监管上不存在风险。至于投资的额度及相关细节合同中都有提到。“如果说风险,则是整个信托产品的风险,并不是资金代持的风险。”
据悉,整个网站的用户资金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它是依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起组建的。投资者可以每日实时查询到资金的账户详情,账户资金只能转出到财商通认证过的银行账号。同时,平台内部也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流程和完善的系统,进行监督监控,降低操作风险。
在傅佳欲看来,投资即存在风险,整个网站的交易模式没有风险,如果存在风险也是信托产品的风险。但是,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近几年来信托的风险应该是最小的。
“如果有其他的投资渠道,尽量避免投资此类低门槛的信托,它类似P2P的模式,有很多灰色地带,选择正规的信托公司产品相对安全。”一位投资理财人士如是提醒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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