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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与发审委机制

作者:佚名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3-07-24 22:55:00

摘要:这次IPO改革的市场化趋势还是应该肯定的,但有一些措施还是没有触及灵魂。
    该主题对话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峰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朱晓喆应邀参与对话。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管晓峰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缪因知参与评议。
    在这一单元的对话中,嘉宾们认为,这次IPO改革的市场化趋势还是应该肯定的,但有一些措施还是没有触及灵魂。
    宋晓燕认为,IPO的几次改革都围绕信息披露,这次依然是重点,也是我们证监会比较有分量的措施之一,这是应该肯定的。对于发审制,这个制度的存在还是证监会用行政的方法去干预了本来由市场配置的资源。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问责,现在核准制、注册制也好,我们少不了民事赔偿制度,没有民事赔偿,制度转变是实施不了的。
    刘燕提出,IPO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是重组制度改革,只有把垃圾股退市的后门关死了,二级市场的虚高市盈率才能降下来,才能反过来使得一级市场的发行价降低。IPO的审核应该和现有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大蓝筹的再融资放开,使得市场真正能够发挥促进经济性并购,而不是现在所谓的财务性并购。
    杨峰的观点是,一定要分清证监会跟交易所之间的权力职责。如果向注册制过渡的话,应该要把刑事审查赋予证监会,但实职审查赋予证交所。因为最了解市场的可能就是证交所,同时证交所跟证监会建立协调机制。最后就是对证监会的审核和对证交所的审核,如果他们审核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IPO制度的完善,要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
    朱晓喆从民商法角度探讨了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当中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他认为,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发布了虚假信息,提供不实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由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们在刑事领域当中有一个俗语叫先刑后民,其实是不必要的。如果民事案件的法官认为中介机构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虚假陈述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应当可以判定民事责任,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还有改进的余地。
    两位评议嘉宾也对上述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点评。管晓峰认为,IPO与其增强审查,不如简化审查,但是要有一个担保人。缪因知也认为,证监会有财务审查方面的专长。如果权力都下放给交易所,那交易所也没有能力做这样的财务审查。但现在的大势所趋是整个的证监会工作重心应该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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