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债券投资松绑了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在13条险资投资新政中,被认为对提高收益效果最快的投资债券办法率先尘埃落定。
7月19日,保监会在网站上公告,近日已经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而此前两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监会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近期保监会将推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知情人士透露,除了投资债券办法,上述另外3项保险投资新政也已在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上原则性通过,并有望于7月底前正式颁布。
投资新政破题
“选择这4项投资新政首批发布,主要还是考虑到行业的切实需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表示,在当前股市持续低迷以及承保利润难有突破的情况下,全面打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非常契合时机,对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记者发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基本没作大的修改。一位保险资管公司高管此前就指出,“不管是在债券产品的分类标准还是在具体调整内容上,意见稿已经比较完善。”
保监会公告显示,《债券办法》借鉴国际惯例和最新发展趋势,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既体现了信用风险的基本属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初步实现了与发债审批机构的分类对接。
而《债券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加投资品种,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二是调整投资比例,提高了无担保债券投资上限,保留了单品种比例限制,强化了交易对手、关联企业和分散化要求;三是适度放宽发行限制,结合市场需要,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四是加强风险管控,明确了发行人资质,统一信用评级,规范担保方式,强调内部评级的约束力,建立了偏离度评估制度,增强了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大幅放宽了无担保债券的标的,而长期看企业债、中期票据的收益率都在4%以上,较保险资金目前主流的债券投资品种高出不少。”安信证券分析师杨建海指出。
另外,有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在即将推出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券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准入条件将有一些变化。此前意见稿中这一门槛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200亿,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而现已降低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不低于50亿”。
杨建海表示:“保险行业的收益率与社保基金的收益率相差如此之大,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保基金采取了市场化的委托投资方式,从而更好地调动了市场上的优质投资资源为自身服务。委托投资模式的开启将使得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提高一个台阶。”
监管宽容度提高
作为每年例行会议,今年保监会的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引起了行业内外一致的强烈关注,这在过去是少见的,以至于刺激了保险股再次集体飙涨。
“保险市场运行呈现出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特点。”据保监会统计,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532.3亿元,同比增长5.9%;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7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3.3%;净资产6746.6亿元,较年初增长21.2%;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占公司总数的94.6%,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得到化解,目前没有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记者注意到,“解放思想”成为项俊波在此次会议中反复强调的主题——“当前,保险业发展和监管进入了新的时期,外部环境和行业自身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解放思想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项俊波表示,解放思想,一是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要适当提高监管的宽容度,允许市场主体在创新方面大胆试错。
“适当提高监管的宽容度”,这样的表述在庹国柱看来,是保监会监管思路上一个大的进步。
“从保监会成立14年以来的监管政策变化来看,现在是在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之间加以权衡,找到一条适中的路线。”他解释,自1998年以来,保监会的监管思路经历了从严格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严格监管的过程,而未来监管政策的选择将是宽严有度,既不可能实行监管高压,也不可能实行自由放任,这一点恰好在此次的监管会议中有所体现。
另外,具体到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保监会提出,在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可以先重点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制度,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牌照分级管理制度;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争取下半年协调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同时启动有关配套规章的起草;在推进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推动试点方案尽快出台,同时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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