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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点火”

作者:杨中华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30 21:55:22

摘要:温州金融改革试点“点火”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杨中华 北京报道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能否在温州这块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有所突破?
    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会议中,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在这十二项任务中,第二项是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这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民间资本独自设立村镇银行成为可能?
    银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未出台关于十二项改革的具体细则,“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该“法”仍依据先前银监会下发的规章制度来办理。
    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则认为,在国务院发布的改革文件中,依照理解,民间资本完全可以脱离银行业金融机构而独自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且,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完全独立转制为村镇银行。温州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在做着积极的准备。
期待独立发起村镇银行
    2007年初,首批村镇银行在全国6个试点省诞生,随后监管机构大力推动村镇银行,2009年制订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三年计划,提出2009-2011年间设立1027个村镇银行的总体目标。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已经组建的村镇银行仅有726家,虽未实现原定目标,但也增加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个渠道,并增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民间资本对设立村镇银行的热情非常高,更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成为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但是监管机构出于种种考虑并未对民间资本放行。”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必须在20%以上,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则不得超过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正是这条规定,制约了民间资本更大规模地进入到村镇银行中来。
    “温州金融改革试点中提到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但是文中并没有出现工作细则,希望这次改革能够扩大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力度,并推动村镇银行向社区银行发展,构建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商。”上述银行业人士提道。
    银监会相关人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并没有明确试点区内可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比例。
    但周德文却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国家已经准备在温州试点,这表示在试验区内,民间资本完全可以成为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不再需要寻找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也就是说,民间资本完全可以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并且希望温州能够抓住难得的机遇,把温州的金融改革强力推行。
小额贷款有望转制
    “很多当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都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周德文讲出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老总的最初想法。
    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能独立转制为村镇银行,在转制中,必须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发起人。2009年,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
    但温州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许能够享受到金融改革的春风。
    周德文认为,在国务院发布的改革任务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转制为村镇银行,就是在温州这片改革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独立转制为村镇银行,而不用在改制过程中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
    周德文表示:“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看到消息都非常高兴,都在积极工作以期符合条件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对于周德文的乐观,一位业内人士则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则是面临着后续资金补充渠道的限制以及不能够享受到类似的各种税费优惠措施,而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并非唯一出路。转制村镇银行之后,存贷利率则是按照央行规定利率,同时也面临着吸收存款的压力,以及各种风险控制的考验。
    周德文则认为,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之后,就能够吸收存款,能够解决小贷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虽然有些村镇银行面临存款压力,但是这些都是经营能力好坏的体现。而对于风险控制问题,相信民间资本也能够很好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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