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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终分交强险这杯羹

作者:叶琪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17 17:54:48

摘要:外资终分交强险这杯羹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外资保险一直翘首以盼的交强险经营资格终于迎来曙光。根据2月14日中美双方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放开交强险是大势所趋。市场主体的增加会加大车险市场的竞争,竞争对消费者来说就是利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直以来,由于不能经营交强险,外资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保商业车险,而车险作为财险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也一直是中资保险独享的市场。
意在商业车险
    2006年7月1日,中国保险市场正式开展交强险业务,但施行至今,交强险除2008年略有盈利外,亏损一年胜过一年。据中保协统计,2010年33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中资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上的亏损高达72亿元。
    虽然交强险年年整体亏损,那些有着丰富车险经营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却一直觊觎这一领域。
    “交强险多是和商业车险一起捆绑销售的,一般来说客户会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购买这家公司的商业车险,所以这个市场其实很大。”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车辆保险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交强险覆盖面大,对于任何保险公司来说,涉足交强险都可以使其更快扩大市场份额。
    统计数据显示,交强险实施5年来,机动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0年末的49%,汽车投保率由58%上升到79%。毋庸置疑,交强险对近年来商业车险投保率的上升功不可没。
    “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联系在一起,是商业车险的重大盈利来源。”庹国柱表示,虽然交强险是亏损的,但是把它和商业车险放在一起经营,保险公司实际上还是盈利的。
    不能涉足交强险,对于外资保险来说,就意味着与中国车险市场的重大盈利来源无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0家左右,但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公司不超过10家,包括利宝互助、三井住友、三星、国泰、安联、现代等。他们大多选择与中资公司合作,只承保商业车险,因此市场份额小的可以忽略不计。
    普华永道日前发布的第五次《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调查报告》显示,外资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在2011年并没有太大变化:在人寿保险市场的份额徘徊在5%,在财产保险市场占1%,处于亚洲最低水平。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交强险的开放,相当于对外资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也能为外资保险公司增加财产和意外险份额。”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林同文认为。
冲击有限
    “在目前的环境下,应该放开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外资保险公司可能会引入一些新的实现财险公司盈利的解决方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此前对记者表示。
    业内普遍认为,在国外,交强险已运作多年,外资公司积累了先进技术和成熟的管理经验,因此对改善交强险的经营会起到一定贡献,并以竞争推动整个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不过,对于中资财险公司,情况可能更复杂。“放开交强险会给中小财险公司带来经营压力,但对于几家大的财险公司并不会有太大影响。”庹国柱指出。
    一位平安证券分析师指出,放开交强险后外资的市场份额并不会增加太快,一是因为外资保险公司网点较少,而网点的建设、人员的配备、后援的升级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其次从保险精算的角度来说,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只有不到一半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缺乏经验积累和数据支持。
    “公司虽然对车险业务很看好,但在产品设计上会有针对性,会选择比较高端的客户群,所以短时间内市场份额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一位外资财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
盈利疑问
    受访人士一致认为,现在交强险使用的是行业统一费率,外资财险公司也不可能重新定价。因为我国交强险费率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公司不可能自行修改,所以除去价格因素,外资公司是否能通过理赔管理技术实现盈利还很难说。
    对于未来交强险费率的走向,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放开市场化,势必会推动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包括费率的市场化等等。”交银国际保险业分析师李文兵指出。他认为,放开交强险市场会推进一系列改革促进竞争,保险公司重新定价后,费率的提升会使承保利润得到改善,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亏损。
    也有不少分析人士认为,在当前交强险业务总体亏损的混乱局面中,监管层会对打价格战有所顾虑,因此期待监管部门能放松价格管制并不现实。
    而对于“放开交强险能否改变交强险业务的亏损现状”问题,业内的反应都较为谨慎。
    “交强险亏损问题主要在于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庹国柱表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模式是自行设计的,保险公司既要承担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无限责任,又没有自主定价权,既要实行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但在亏损时又不能及时和公正地做出费率调整,这样就把保险经营者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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