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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企业裁员进行规范

作者:邵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2-23 10:50:00

摘要:福建对企业裁员进行规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邵立 发自福州

    今后,福建企业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以及裁员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12月22日,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向《华夏时报》透露,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为规范和指导企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该厅近日已印发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

    《办法》重申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四种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办法》要求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也重申了企业不得裁减的六种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一次性或者一年内累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以及裁员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同时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用人单位从裁员之日起在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办法》规定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池素良对《华夏时报》表示,此次《办法》是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并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这将对企业裁员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督促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履职。

他说,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劳动合同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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