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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吴丽华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08-12-20 22:25:00

摘要: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抵扣进项税额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吴丽华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版的增值税实施细则对增值税转向方案中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以确保增值税转型方案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版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还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此外细则还明确提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此次,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新版实施细则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有两方面的调整,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与新版增值税实施细则同时公布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介绍,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做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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