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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用联社理事长杨玲被双规

作者:贺江兵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11 20:16:56

摘要:河南省信用联社理事长杨玲被双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贺江兵 北京报道

   2月初,《华夏时报》记者从多条渠道获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南省联社”)理事长杨玲(女,正厅级)于春节前被省纪检部门人员带走,随即被“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月下旬,河南省联社向各地区农信办主任通报了杨玲被“双规”的情况。河南省一金融界人士透露,杨玲或在省财政厅副厅长任内“犯事”。
    此前,河南省联社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因受贿案被判刑。2月10日,《华夏时报》记者致电河南省纪委,但其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1日,记者致电河南省联社相关负责人,该人士拒绝证实该消息。
    畸形的省联社模式,是导致腐败案的根本,省联社模式一直遭到各方质疑。
成第二个“交通厅”
河南联社人事地震不断
    人们对河南省的贪官熟知的当属河南省交通厅,其先后有四任局长被判刑可谓前“腐”后继。而河南省联社也人事地震不断:在最近4年里出现了三贪,一猝死。
    根据河南省有关方面通报的情况看,最近几年,河南省联社有多位高管被判刑或“双规”,1999年至2007年,时任河南省银监局副局长后出任省联社主任(正厅级)的张铁良在贷款审批等工作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5.8万元、美元4万元。2008年11月,张铁良被判刑12年,追缴违法所得财物40.88万元。
    2008年9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联社原副主任(副厅级)罗开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罗开明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法院查实,自1998年以来,罗开明利用其分别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地区分行副行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8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3万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被告人罗开明拥有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4万美元、3万欧元,减去罗开明受贿犯罪所得,以及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364万元外,仍有736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张铁良出事后,2007年8月,河南省将时任财政厅副厅长的张建刚调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党委副书记,接手张铁良的工作。2010年7月,张建刚因突发心脏病猝死,终年51岁。张建刚在河南省信用社系统口碑较好,被认为是一位懂业务实干型干部,也有人表示,“他是累死的。”
    张铁良和罗开明案发后,河南省方面想大力整治省联社,2008年初,再次将省财政厅另一位副厅长杨玲(常务副厅长)调任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11年1月下旬,杨玲被“双规”。上述两位出事的正副主任均是被“双规”后被捕的。河南省金融系统人士分析,杨玲可能涉嫌贪腐案件。
    目前,河南省信用联社关于杨玲的照片和新闻基本均被删除干净。
    狱中的张铁良、罗开明和被“双规”的杨玲均生于1955年。
    目前,河南省联社的工作暂由省联社主任、党委副书记鲁轶主持,2010年11月,鲁轶亦是从省财政厅副厅长位置调任河南省联社主任的。鲁轶接替的正是因病去世的张建刚。
遭人诟病的“省联社”
    多位省市信用联社和基层信用社干部职工向本报记者反映了省联社是农信社改革最大的败笔。内部人士和外部人士一些不满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省联社成立的合法性。按照信用社有关规章,各级县市联社是省联社会员单位,省联社的成立和高管的任命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而实际情况是,各地的省联社高管都是由省委、省政府指派的,即便是选举也是走个过场而已。
    其次,省联社行政色彩浓厚。农信社改革之初,省联社的主要负责人均由各省市区的副秘书长担任,成立之初就烙下浓厚的行政色彩,省联社理事长和主任都有正厅级行政级别,副主任、副理事长为副厅级。河南省曾多次指派财政厅干部出任省联社高管。目前,各地省联社多位高管均出自行政系统。金融业有很强特殊性,很多地方都是外行领导内行。
    其三,对基层干涉过多。省联社应该为县市联社和基层农信社服务,也就是为会员服务,现在出现的是角色的倒置。省联社对会员社和基层社从严控制,成了名副其实的领导者,直接干涉基层社招工,调用基层资金和物资。
    其四,省联社落后的政绩观不利于农信社稳健发展。中部某省联社每年下达存款指标,这还是落入落后的GDP政绩观的窠臼,其他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代理业务,在金融创新上风风火火的时候,省联社还沉溺于抢规模、争块头这种落后的发展模式中。
    其五,省联社为牢牢掌控基层社,不准合格的县市联社发展成农村商业银行,只准发展成农村合作银行。一旦县市联社发展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就变成独立的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责;鉴于此,省联社从狭隘的自身利益出发,均要求成立农村合作银行,而不是农村商业银行。很多地方的农村合作银行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很难,因为,农村合作银行根本不属于规范的企业法人。
    “用强力的行政手腕统治信用社,自身没有有效的监督,这就是省联社多次出现贪腐案的根子。河南省联社的问题不是孤立的,出了那么多案子只能说明河南省在金融反腐上力度更大些,如果其他省市也有这个力度,问题不会比河南省联社少。”一位农信联社高管如是评价。“当初中央提出‘花钱买机制’,现在钱是花了,央行和财政花了大钱,机制呢?非要说买到了机制,那也是个病态的机制。”也有专家和员工戏称信用社是花钱买了个恶婆婆——省联社。
    不仅仅是基层员工对省联社有抱怨,管理层对此亦有看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于2009年4月在中国银监会主管的期刊上曾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由于省联社职责边界不清,在实际履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履职不规范,甚至影响基层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问题。”
   易纲和基层员工的希望相似,但难以实现,易纲写道:
    “现阶段,省联社要重点履行好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深化改革,进一步明晰省联社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逐步将履职重点由管理职能转向服务职能。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与农村信用社相关的支付结算、产品研发、人员培训和法律咨询等服务性经营业务,但不宜参与资金融通业务,可按照以支定收原则,收取有关服务费,逐步将当前省联社的管理性收费转变为服务性收费,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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