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最高刑提至无期|两会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兆寰 两会报道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平性。
2025年,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同时,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完善量刑条款
针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的顽疾,田轩向记者分析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收益与处罚金额严重不对等,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手段,调查取证难度大、查处效率不高。
此外,田轩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田轩建议,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强化监管协同合作
对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的监管,田轩指出,要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
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
田轩强调,要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升监管效率。
同时,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田轩指出,要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田轩还建议,要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在田轩看来,打击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不仅要强化国内监管的协同,还要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
他指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优化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可以看到,2025年全国两会,除了关注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田轩对于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田轩指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征管信息和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亟需优化税收政策,完善监管机制,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田轩建议,首先,应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创投行业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给予同等优惠待遇,进一步提升行业吸引力。
同时,设立私募基金税收优惠专项基金,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领域的私募基金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增强税收优惠的精准性和力度。
田轩认为,还应探索跨境投资税收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参与国内私募基金投资,促进跨境耐心资本的形成;统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使两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另外,可参考国际惯例,按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如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此鼓励长期投资,助推创新创业战略。对于基金类型变更登记流程,建议相关部门简化手续,协调税务部门不追溯历史,预留时间完成备案变更,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
此外,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田轩进一步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创投企业减持未上市公司股权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当前不合理税负。
“通过以上建议的实施,可有效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推动创投行业长期价值投资的良性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持。”田轩如是说。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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