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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简化REITs产品结构|聚焦2023全国两会

作者:宋婕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3-03-10 21:48:59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简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沙雁表示,推动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融结合,更好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简化REITs产品结构|聚焦2023全国两会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简化产品结构的基础上,沙雁表示,推动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设立专门从事REITs业务的子公司,促进产融结合,更好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专业运营能力。

此外,沙雁还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

降低产品管理成本

“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REITs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水平,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良性循环,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沙雁表示,自2020年4月份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启动以来,为适应基金法相关要求,REITs采取了“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ABS)”的运作模式,在公募基金与项目公司(SPV)之间嵌入一层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额,再由ABS持有项目公司(SPV)全部股权,从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产品结构。该结构设计对现阶段顺利推出REITs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复杂的产品结构也带来管理成本较高、运作较为复杂的问题,且不利于投资者追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鉴于此,沙雁建议修改基金法,对以获取不动产收益为主要投资目的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为简化REITs产品结构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降低产品管理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募REITs规模超800亿元

公募REITs是资本市场的新事物。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也代表着境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收益依赖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产生的收益,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项目自身的运营情况等方面。

证监会表示,公募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通联数据显示,截至3月10日,我国市场上共有25只公募REITs,发行规模超过800亿元,涉及生物质发电、清洁能源、污水处理、高速公路、产业园区、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资产领域一再扩展。同时,有近70个公募REITs项目处于招投标等储备状态。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预计,2023年,REITs产品仍将火爆,因为目前整体来看REITs产品规模不大,仍属于稀缺资产,市场认可度高。此外,REITs产品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为新基建投资提供增量资金来源,也会得到各项政策的支持。

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由于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屡禁不止,有些因大额、长期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遭到退市,不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要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追责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下称“背信罪”)。但长期以来,资金占用行为通过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罪名”困境。

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举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难以涵盖资金占用的复杂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为结果犯,须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何为“重大损失”,尚未形成共识。

对此,沙雁建议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二是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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