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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合理说明的暂停备案 | 快讯

作者:邱利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12-30 20:48:42

摘要:12月30日,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合理说明的暂停备案 | 快讯

文/邱利

12月30日,中基协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五大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二是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三是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四是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五是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办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包括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情节严重;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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