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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协议难产?南钢股份控股股东160亿元交易案疑云重重

作者:麻晓超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12-23 22:58:42

摘要:框架协议并非正式协议。南钢股份在公告中提醒道,本次交易各方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尚处于意向协议阶段,最终能否签署正式协议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正式协议难产?南钢股份控股股东160亿元交易案疑云重重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麻晓超 陈锋 北京报道

“收购是假的吗,怎么还没实施?”一位投资者日前在南钢股份(600282.SH)股吧上这样问道。近几日,类似的投资者疑问正不断增多。

实际的情况是,收购不但尚未实施,交易双方还未达成正式协议。

今年10月份,南钢股份披露了一份公告,称复星与沙钢集团签署了框架协议,前者计划向后者转让南钢股份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60%的股权。但框架协议并非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协议。

截至12月23日,上述规定期限早已到期,正式协议却未见面世,交易相关方也默不作声。祸不单行的是,这笔交易规模最高可达160亿元的收购还陷入了多重质疑。

正式协议难产

2022年10月20日,南钢股份在一份公告中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复星”)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钢集团”)共同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交易各方有意向转让/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60%的股权。

框架协议并非正式协议。南钢股份在公告中提醒道,本次交易各方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尚处于意向协议阶段,最终能否签署正式协议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按照约定,复星接下来要将标的公司60%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后者要向前者支付80亿元总诚意金,沙钢集团要对标的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最后双方再签署正式协议。

股权质押阶段的具体时间顺序为:复星应于框架协议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的股权,进行首期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首期股权质押登记完成之日,沙钢集团应向复星指定的主体支付40亿元的首笔诚意金,首期股权质押登记完成的下一个工作日,沙钢集团应向复星指定的主体支付40亿元的第二笔诚意金;复星应于收到全额总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1%的股权,进行第二期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完成质押和支付总诚意金之后,沙钢集团应进入开展尽职调查的阶段。框架协议规定,沙钢集团应于总诚意金全额支付完成日起40日内完成对标的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意见并与复星协商签署正式协议;若未能如期完成,交易各方可延长该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以框架协议生效日(10月14日)算起,截至12月23日,框架协议规定的正式协议签署最晚日期早已到期。但正式协议尚未面世。

仅完成部分质押

为何尚未有签署正式协议的公告出炉?

《华夏时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南钢股份,接听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已签署了正式协议,上市公司肯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的,因为交易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而非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所以其中一些情况,上市公司这边也不是很了解。

复星与沙钢集团均未回复记者的采访函。目前框架协议的执行是否已处于停滞阶段,外界无法获悉。

但可以确定的是,复星目前仅完成了将49%标的公司股权出质给沙钢集团的安排。企查查资料显示,股权出质登记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

按照前述框架协议的安排,复星将49%标的公司股权出质给沙钢集团后,便可收到后者的80亿元总诚意金。目前80亿元资金是否已经到账,外界不知。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1日,一名投资者在股吧上这样说道:“沙钢跟复星签的就是一个借款协议而已,难道你们还真当是收购?”

这种“明股实债”的质疑的源头,或许与框架协议规定的相关方需承担的交易若无法完成的风险有关。

框架协议约定,若沙钢集团在尽职调查以后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重大资产不实或其他重大风险,但仍拒绝签署正式协议,或签署正式协议后沙钢集团未配合复星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未能完成本次交易,复星应在收到沙钢集团要求退还总诚意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0日内全额退还总诚意金,并按 2%的年化利率向沙钢集团支付总诚意金利息。交易各方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复星应在收到沙钢集团要求退还总诚意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总诚意金,并按8%的年化利率向沙钢集团支付总诚意金利息。

上述约定意味着,沙钢集团可以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署正式协议,区别是,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复星会支付沙钢集团更多的利息。

收购资格受质疑

除了对正式协议还能否出炉的质疑,还有投资者表示,沙钢集团可能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收购人资格的要求。

该质疑涉及的法规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上述投资者指出,因为《办法》中对于收购人的描述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沙钢集团虽然未直接收购南钢股份的股权,仍需满足《办法》对于收购人资格的要求。

但2022年7月11日,证监会向沙钢集团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 号)(下称“《处罚决定书》”)。该投资人认为,《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沙钢集团的相关行为,可能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对于质疑,《华夏时报》记者给沙钢集团发去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上海一位从事证券市场中介服务的律师向记者表示,是不是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无论是在重组项目中,还是首发、再融资等项目中,都是需要中介机构明确发表意见的,在把握的尺度上,或可参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对于相关问题的回答。

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下称“《问答》”)中问题11的解答显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问答》称,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二是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证监会7月11日下发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被处以200万元罚款,沙钢集团和锦麟丰泰未将“孙廉洁”证券账户2020年6月29日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情况告知上市公司(沙钢股份)及时公告,被处以50万元罚款。

若参考《问答》的尺度,沙钢集团相关行为会否致其失去收购人资格,尚有悬念。

同业竞争质疑

同业竞争,是沙钢集团通过与复星的交易成为南钢股份实控人后将面对的另一质疑。

有投资人指出,沙钢集团2021年粗钢产量4423吨,南钢股份为1158吨,如收购成功,沙钢集团粗钢产量将达5581吨,二者也会同时形成同业竞争。

对于该质疑,截至发稿,沙钢集团未回复《华夏时报》记者的采访函。

前述律师向记者表示,同业竞争虽然是重组项目中监管重点审核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当交易本身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直接买卖,也有实控人通过出具相关承诺函达到让监管放行的案例。

沙钢集团实控人沈文荣当年通过锦程沙洲收购东北特钢的交易,就是类似的案例。

这笔收购案于2018年完成。锦程沙洲成为东北特钢的控股股东后,实控人沈文荣旗下的沙钢集团与东北特钢旗下的抚顺特钢(600399.SH)形成了一定的同业竞争。

为此,沈文荣出局了一份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抚顺特钢2022年半年报显示,承诺函内容为:第一,锦程沙洲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将继续保持抚顺特钢的独立性,在东北特钢集团本次重整完成之日并在彻底解决竞争之前,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维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子公司等下属单位(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等下属单位除外)与抚顺特钢的生产经营格局。第二,锦程沙洲实际控制人沈文荣不利用对抚顺特钢的控制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抚顺特钢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自东北特钢集团本次重整完成之日起的5年内,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托管、出售、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对所控制的特殊钢业务进行彻底整合,最终消除本人所控制的特殊钢业务间所存在的同业竞争。

上述5年期限,始于2018年10月12日,结束于2023年10月11日,即解决同业问题的最后期限还未到。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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