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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四部门:不得以营利性等目的使用“银行”字样|快讯

作者:卢梦雪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12-02 19:34:49

摘要:为整改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现象,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

银保监会等四部门:不得以营利性等目的使用“银行”字样|快讯

文/卢梦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有在微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上违法使用“银行”字样,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工商企业使用如“时间银行”“粮食银行”等“银行”字样,有的地方推广公共项目平台时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并通过公开挂牌、媒体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有些企事业单位、个人,甚至政府部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为整改规范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现象,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

其中明确,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通知》提出,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通知》同时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在机构层面,《通知》还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展了“两山银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进展顺利。四部门指出,《通知》发布后,存在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应主动及时更名。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同时,各银保监局将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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