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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圈大事件!首部基本法开始实施,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结束野蛮生长

作者:叶青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8-02 15:49:47

摘要: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第一部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对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

期货圈大事件!首部基本法开始实施,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结束野蛮生长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第一部基本法,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对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这不仅有利于期货交易所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夯实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据了解,我国期货法立法起始于2013年,至今已有9年的时间。今年4月20日,《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进入实施阶段,场外衍生品市场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

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的“稳定器”,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场累计成交量、成交额均创下历史新高,分别为75.14亿手、581.20万亿元。

截至2021年底,我国上市期货期权品种数量已达94个。我国商品期货的交易规模已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是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虽然整个期货市场的规模已经足够大,不过,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前,中国期货行业主要依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运行,这与行业和市场的发展不匹配。

物产中大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开始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全面融入全球定价中心,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具有法律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打造一批竞争能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为期货行业拓展业务新边疆,行业转型升级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在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在法律轨道上健康规范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是一种复杂的交易,交易参与者众多。交易者是参与期货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主体,是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直接受益者和受损者;期货经营机构是向交易者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也是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重要参与者;期货交易场所则是期货交易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同样是为期货交易提供服务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上述主体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基于自愿而形成的民商事关系,也有因自律监管而产生的特殊关系,还有因行政监管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交易规则,才能满足期货交易复杂性的要求。

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显示,交易者拥有对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期货经营机构一旦做出向交易者作出保本承诺、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诱骗交易者交易、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挪用交易者保证金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且给交易者造成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景川表示,相比较之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而言,《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对期货和衍生品进行规范,与此相关的纠纷与行为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有法可依将是未来行业的特征之一。从具体的处罚力度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操纵期货市场、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此前将大幅提高。

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显示,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显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川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将过去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和修正,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期货公司的实际操作更具规范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但同时也从法律上对于期货公司的实际操作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期货行业的良性发展。

场外衍生品市场结束野蛮生长

据了解,《期货和衍生品法》共13章155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同时兼顾衍生品市场,统一确立了衍生品市场发展和监管亟需、国际通行的基础制度。

与此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提到,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业内人士表示,如此明确的表达,对期货行业和实体产业无疑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加强了市场信心。

此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例如,期现业务,一般包括合作套保、基差贸易、含权贸易;融资业务,如仓单质押融资等。此外,还包括场内和场外市场做市业务。

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从2020年初的6000亿左右的规模上升到目前的1.4万亿,而场外衍生品的规模也是呈现大幅上涨的态势。通过风险子公司进行远期报价、场外期货等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反哺了场内市场。

中粮祈德丰(北京)贵金属分析师张盈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参与的主体以机构法人为主,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专业机构和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企业法人。与期货等场内衍生品的交易所撮合交易不同,场外衍生品的交易结构是交易双方互为交易对手,其灵活可定制性、收益风险结构非线性等优势是场内衍生品无法比拟的。

例如,企业通过场外衍生品,不仅可以在任意期限内指定当前盘面没有的任意价格进行保值,同时还保留了当资产价格出现有利变化时的盈利机会。此外,在资产价格大幅下跌的周期内,还可以通过卖出期权的方式为自身的库存增厚收益。

不过,近年来场外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围绕着场外市场的违规事件也在频繁爆发。

对此,景川表示,由于我国场外市场起步较晚,多数业务也都在不断摸索当中,加之在监管口径下,期货行业从业人员长期不涉及场外交易的内容,因此在开展场外业务的同时,出现一些风险事件以及违规事件也在所难免,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明确了场外交易的法律定位以及规范,对于稳步发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显然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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