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绑定! 基金经理至少30%绩效薪酬用来自购|快讯
文/ 邱利
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二是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三是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四是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公司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规范薪酬支付行为,绩效考核应当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挂钩,严格禁止短期考核和过度激励,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绑定机制。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落实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要求,配合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指引》,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考核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
此外,《指引》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指引》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 酬结构。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构成,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合理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和冒险行为。
《指引》支持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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