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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职校学生发展通道!新职业教育法施行倒计时,“就业”一词出现19次

作者:于玉金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2-04-27 17:41:00

摘要:4月20日,职业教育法获修订通过。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职业教育法修订内容和教育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情况。

打通职校学生发展通道!新职业教育法施行倒计时,“就业”一词出现19次

(于玉金 摄影)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于玉金 北京报道

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法律很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教育部自2018年开启动修法工作,2020年形成修订草案,报请审议。4月20日,职业教育法获修订通过。4月2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职业教育法修订内容和教育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情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新职业教育法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

“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邓传淮表示。

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通道

“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职业教育低人一等”,人们对于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长期存在偏见。对此,新职业教育法在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增强社会契合度和适应性方面做出了规定。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分析认为,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修订后的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还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新职业教育法为不同禀赋学生提供了多种成才的可能。

陈子季认为,修订后的职教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把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教育,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突出中职教育的教育功能,提升认可度,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推进企业办学

新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邓传淮表示,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新法规定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邓传淮还表示,强化办学责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支持政策,规定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新职业教育法还指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邓传淮认为,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

深化产教融合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堵点。

陈子季表示,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陈子季还表示,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张启鸿告诉本报记者,新修法明确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增加了许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针对性规定,比如对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这既为解决校企合作校‘热’企‘冷’、产教融合‘合’而不‘深’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底气。”张启鸿说。

张启鸿介绍,目前,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已形成融入“高端汽车、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等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的“五条线”,与北京奔驰、京东方、集创北方等300余家高端企业长期深度合作,开办各类订单班,“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学生占比近50%,学生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8%,企业满意度95%以上。新修法的实施必将为学校更深层次推进产教融合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

突出就业导向

在新职业教育法中“就业”一词出现19次,也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邓传淮表示,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

教育规划上,规定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邓传淮进一步表示,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应当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陈子季认为,新职业教育法营造公平环境,破除就业“门槛”,职业教育要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

“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陈子季还表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黄兴利 主编:寒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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